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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土城殺妻案判無期 檢方:原判過度限縮解釋最嚴重情節將上訴

謝文雄去年在新北土城當街殺害妻子與小姨子,一審遭判無期徒刑。新北檢認為,原判決過度限縮解釋最嚴重犯罪情節,應考量犯罪手段等各情狀,不宜逕以人數劃定門檻,將上訴。

台湾中央社曹亞沿查看原文 ↗
新北土城殺妻案判無期 檢方:原判過度限縮解釋最嚴重情節將上訴

(中央社記者 曹亞沿 新北8日電)謝文雄去年在新北土城當街殺害妻子與小姨子,一審遭判無期徒刑。新北檢認為,原判決過度限縮解釋最嚴重犯罪情節,應考量犯罪手段等各情狀,不宜逕以人數劃定門檻,將上訴。

謝文雄去年7月開車尾隨共乘機車的妻子及小姨子,在街頭追撞2人,再持廚刀及鋁棒下車當街砍殺2人致死。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今年8月經審理,認定不符「犯罪情節最嚴重」死刑要件,判處謝文雄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日前完整判決書公開,合議庭指出,根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殺3人以上才符死刑要件,引發議論。新北地院回應,檢察官所舉事證無法證明謝文雄預謀連續殺人等,依憲判意旨無從判死。

新北地檢署今天上午發布新聞稿指出,原判決將各項犯罪情狀分別設定嚴格門檻且逐項切割檢驗,未能充分評價整體犯罪情節。

預謀部分,檢方表示,謝文雄自去年5月就多次預告殺人,並在案發前一天購買廚刀、鋁棒,當天埋伏在被害人返家途中。原判決要求檢察官須證明謝文雄在預謀階段就具「連續殺人之計畫」,過度限縮「出於預謀之蓄意連續殺人」意涵。

檢方指出,謝文雄開車衝撞2人後,刻意先殺害小姨子,讓妻子目睹至親被殺後,再殺害妻子。原判決將上述犯罪歷程排除在評價之外,對「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的解釋也屬過度限縮。

針對犯罪結果,檢方表示,原判決認殺害人數須達3人以上才屬最嚴重犯罪情節,但「多人」的文義並非當然排除2人,刑法第51條第1款所定「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即為適例。且生命法益具有不可替代、無法回復的本質,殺害2人是否已屬最嚴重犯罪情節,應綜合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手段等各項情狀判斷,不宜逕以固定人數劃定門檻。

至於再犯危險性,檢方指謝文雄在審理中坦承曾稱「我會用我一條命跟妳們換4條命」,對象除妻子、小姨子外,還包括岳父母2人,原判決卻只以其羈押期間的量刑鑑定結果,推認欠缺高度再犯危險性,檢方認為尚有再審究必要。此外,謝文雄案發使用的小客車,原判決漏未宣告沒收,亦有未洽。

新北檢強調,尊重法院獨立審判,但基於維護被害人權益、生命法益及社會公義職責,將依法提起上訴。(編輯:李錫璋)11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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