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女友選「被砍死或性交」台軍人獲減輕刑責理由曝光
陸軍第八軍團黃姓士兵在服役期間不滿女友分手,竟帶刀侵入前女友租處,持刀威脅女子下跪道歉,並強制性交得逞。一審判他8年10月徒刑,他上訴二審,二審認為,強制、恐嚇行為均為加重強制性交的手段,不另論罪,改判8年6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AI摘要 文章摘要整理: 陸軍黃姓士兵因不滿分手持刀闖入前女友住處,逼對方在遭砍死與性交間選擇並得逞,二審認定部分行為屬手段而改判8年6月。
陸軍黃姓士兵因不滿分手持刀闖入前女友住處,逼對方在遭砍死與性交間選擇並得逞,二審認定部分行為屬手段而改判8年6月。
陸軍第八軍團黃姓士兵在服役期間不滿女友分手,竟帶刀侵入前女友租處,持刀威脅女子下跪道歉,並強制性交得逞。一審判他8年10月徒刑,他上訴二審,二審認為,強制、恐嚇行為均為加重強制性交的手段,不另論罪,改判8年6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已於涉案後2周退伍;2023年4月服役期間,因不滿女友提分手,竟攜帶刀械及螺絲起子,破壞女友租屋處後遮雨棚侵入屋內,見女友熟睡,持刀叫醒她,威嚇她下跪道歉。
黃男持刀威脅女友必須在遭砍死或與他發生性關係之間做出選擇,女友因恐懼無法抗拒,遭黃男強制性交得逞。黃男不久離去,女友報警,警方當天逮捕黃男,並查扣相關刀械及螺絲起子。
高雄高分院審酌,被害女子在案發後出現失眠、噩夢、過度警覺、情緒低落等創傷後壓力及憂鬱症狀,甚至曾有自殺意念與計畫,數月後症狀仍未改善,並影響學業、社交及生活功能,且黃男以暴力、羞辱手段侵害他人性自主權,犯罪情節非輕。
二審法官認定,黃男以強制、恐嚇方式迫使女子性交,相關行為均屬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手段,不另成立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事後達成和解,因此改判8年6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精華 FAQ Q1:黃姓士兵犯案時對前女友做了什麼威脅與行為? 他攜刀與工具闖入前女友租處,持刀叫醒對方並逼其下跪道歉,還以「被砍死或性交」二選一施壓,最後強制性交得逞。 Q2:二審為何將原本的一審刑度從8年10月改為8年6月? 二審認為黃男以強制、恐嚇迫使性交的行為,已屬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手段,不應再另外成立強制罪與恐嚇危害安全罪,因此改判較輕。 Q3:被害女子案發後出現哪些影響,法院如何看待和解結果? 法院指出她出現失眠、噩夢、過度警覺、情緒低落等症狀,甚至曾有自殺意念,生活與學業受影響;雖事後和解,但全案仍可上訴。
Q1:黃姓士兵犯案時對前女友做了什麼威脅與行為? 他攜刀與工具闖入前女友租處,持刀叫醒對方並逼其下跪道歉,還以「被砍死或性交」二選一施壓,最後強制性交得逞。
Q1:黃姓士兵犯案時對前女友做了什麼威脅與行為?
他攜刀與工具闖入前女友租處,持刀叫醒對方並逼其下跪道歉,還以「被砍死或性交」二選一施壓,最後強制性交得逞。
Q2:二審為何將原本的一審刑度從8年10月改為8年6月? 二審認為黃男以強制、恐嚇迫使性交的行為,已屬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手段,不應再另外成立強制罪與恐嚇危害安全罪,因此改判較輕。
Q2:二審為何將原本的一審刑度從8年10月改為8年6月?
二審認為黃男以強制、恐嚇迫使性交的行為,已屬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手段,不應再另外成立強制罪與恐嚇危害安全罪,因此改判較輕。
Q3:被害女子案發後出現哪些影響,法院如何看待和解結果? 法院指出她出現失眠、噩夢、過度警覺、情緒低落等症狀,甚至曾有自殺意念,生活與學業受影響;雖事後和解,但全案仍可上訴。
Q3:被害女子案發後出現哪些影響,法院如何看待和解結果?
法院指出她出現失眠、噩夢、過度警覺、情緒低落等症狀,甚至曾有自殺意念,生活與學業受影響;雖事後和解,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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