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管條例修訂|毛樂禮撐授權票設上限:最可行及快捷做法
大埔宏福苑大火後,政府銳意改善大廈的管理,堵塞漏洞,並提出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其中建議對個別人士可持有的授權票數量設立上限。大律師公會

大埔宏福苑大火後,政府銳意改善大廈的管理,堵塞漏洞,並提出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其中建議對個別人士可持有的授權票數量設立上限。大律師公會主席毛樂禮接受《香港01》訪問時表示支持建議,認為屬最可行及快捷的做法。不過,他反對限制被授權人士身份,指做法難以執行。他認為,僅就持有授權票數量設限,而不限制獲授權人士身份,屬合理平衡,畢竟「投票或授權給誰,都是業主的權利」。
對於有意見反對設上限,認為確保授權票真偽才是關鍵,毛樂禮認同,除非經特殊訓練,否則未必一定能核對簽名,他舉例指,不少人親筆簽發的支票也曾遭銀行質疑。在中長期方面,他建議可考慮設電子投票平台,以直接反映居民意見。
政府今年提出修訂建管條例,並在8月作公眾諮詢,包括建議就可持有的授權票數量設立上限,若大廈單位數目為50個或以下,每人可持有一份由業主簽署的授權票;若單位數目超過50個,每人可持有的授權票數量不得超過單位數目的2%或20份。
授權票應查真偽而非設限? 毛樂禮:未經特訓難辨簽名
毛樂禮認為,就授權票設上限可行,相信可解決過去授權票過分集中在數人身上的情況。對於有意見擔心設上限容易導致流會,並認為確保真偽才是關鍵,毛樂禮指,除非經特殊訓練,否則未必一定能核對簽名,故設立上限為最可行及快捷的做法。
儘管如此,為兼顧把關工作,大律師公會現階段亦建議,交由物業管理公司就授權票進行檢查工作。被問及在政府採購冒牌飲用水一事上,即使政府人員亦未能判斷真偽,物管公司非專業人員,是否有足夠能力發現真偽?毛樂禮坦言,沒有制度是十全十美的,即使有更好的做法,成本上可能更貴,不值得採用。他又指,現時政府未必有足夠資源去核實所有授權票。
在中長期而言,毛樂禮建議政府可以考慮設立電子投票網站或者平台。他舉例指,有上市公司及很多國家採用電子投票,成本非天文數字,而且此舉亦可以直接反映居民意見。
至於諮詢文件提到,為減低外來人士透過委任代表制度干預屋苑管理事務,建議僅容許業主的親屬或同一屋苑的其他業主等特定人士擔任獲授權代表,毛樂禮認為,上述措施難以執行,因為界定關係上會較為複雜。
他相信,僅設定上限,沒有局限授權代表類別,屬合理平衡,畢竟作為業主「投畀邊個,授權畀邊個,都係你權利」。
如何避免授權票集中單一團體? 毛樂禮:設上限提高「強硬遊說」門檻
過去曾有政黨人士、區議員或關愛隊等協助收集授權票,導致授權票最終可能集中在單一團體手中,應如何做好把關?毛樂禮表示,居民若傾向授權給特定人士或機構,純屬個人意願,本身無可厚非。不過他相信,設立上限後,將會令「強硬遊說」居民提供授權票的難度大增。
諮詢文件亦建議要求於業主大會舉行的48小時前,在大廈的顯眼位置公開張貼已提交授權書的業主單位名單。問及公開名單是否能杜絕再次出現「離世授權」的情況,毛樂禮稱不評論個別例子,但相信如果按此做法可起監察作用,「(居民)你喺嗰度居住,你根本都知,呢個人係離咗世,呢個人已經移咗民」。
諮詢文件建議為「第二類大額採購」增設「親自投票」的要求。大律師公會認為,不宜將此規定劃一套用於所有同類採購上,並建議「親自投票」的門檻,應僅限於涉及重大安全考量、潛在利益衝突,或有重大財務影響的採購上。
毛樂禮指出,考慮到部分合約屬於每年都要簽訂的例行合同,如保安合約等,業主未必熱衷參與,若強制要求「親自投票」,可能會因為出席人數不足而導致流會,最終影響大廈的日常運作。
他認為,可交法團釐定何者涉重大安全考量、潛在利益衝突,或有重大財務影響。他相信按諮詢文件建議大方向修例,提高透明度,及就持有授權書數量設限,各持分者之間「打籠通」或不當行為發生的機會將減少。
另外,大律師公會建議於建管條例下設立機制,使業主在法團或管委會,無合理理由拒絕就攸關安全之大廈公契違規事項採取執法行動時,可申請許可以法團名義提起執法程序,容許一名或多名業主代入法團位置行事,但僅限於執行與建築物安全有關之必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