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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近6億獎勵金踢鐵板!前夏普社長戴正吳告鴻海、郭台銘敗訴

〔財經頻道/綜合報導〕鴻海集團(2317)前重臣、前夏普社長戴正吳,因協助鴻海收購日本夏普(SHARP)並推動營運改革,主張鴻海創辦人郭台銘曾親自簽字承諾,給予夏普已發行股份3%(約1495萬股)的特別獎勵。戴正吳退休後,向鴻海追討29億5188萬餘日圓(約新台幣5.94億元)的獎勵金,並將郭台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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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海集團(2317)前重臣、前夏普社長戴正吳。(資料照)
鴻海集團(2317)前重臣、前夏普社長戴正吳。(資料照)

鴻海集團(2317)前重臣、前夏普社長戴正吳。(資料照)

〔財經頻道/綜合報導〕鴻海集團(2317)前重臣、前夏普社長戴正吳,因協助鴻海收購日本夏普(SHARP)並推動營運改革,主張鴻海創辦人郭台銘曾親自簽字承諾,給予夏普已發行股份3%(約1495萬股)的特別獎勵。戴正吳退休後,向鴻海追討29億5188萬餘日圓(約新台幣5.94億元)的獎勵金,並將郭台銘列為備位被告。全案歷經2年訴訟,期間鴻海多次嘗試協商仍未達成共識。新北地方法院近日審結後認定,雙方尚未成立有效的獎勵契約,判決戴正吳敗訴。

《鏡週刊》報導,根據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戴正吳自1986年起任職鴻海,2016年間奉命協助鴻海收購日本夏普,並於同年8月出任夏普董事兼社長。在其推動經營改革後,夏普股票於2017年12月7日成功恢復在東京證券交易所第一部掛牌交易。

戴正吳主張,郭台銘得知夏普通過東證審查後,於2017年11月30日在時任鴻海總財務長黃秋蓮製作的簽呈上,劃除1%及2%的獎勵方案,改選以夏普已發行股份總數3%(約1495萬股)為基準,並以鴻海每股880日圓(約新台幣177元)的取得成本計算,簽名確認給予特別獎勵。

戴正吳認為,郭台銘簽字已代表雙方達成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契約。此後,黃秋蓮也於2019年簽署補充說明文件,但鴻海始終未支付相關獎勵,戴因此跨海提告求償。

對此,鴻海抗辯,郭台銘簽署的文件僅有個人簽名,沒有公司印文或正式文件標示,內容也載有「假設股數」、「模擬股價」等文字,顯示當時仍處於獎勵方案研議階段,相關條件尚未確定。

鴻海進一步指出,公司為上市企業,高階經理人的特別獎勵涉及公司治理,仍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等程序審議,不能僅憑董事長個人簽字,就認定方案正式生效。

此外,鴻海表示,當年研議的方向是由戴正吳自行出資認購股票,以享有後續股價上漲的資本利得,而非直接無償取得股票或領取現金。

郭台銘的訴訟代理人也主張,相關簽字僅代表經營決策的初步方向,具體條件仍須交由幕僚及財務部門進一步研擬,並非已確定執行的獎勵方案。郭台銘於2019年辭去鴻海董事長職務,也不因此構成未召集董事會或無權代理等違法行為。

新北地方法院法官劉以全審理後認為,相關簽呈及補充說明文件,仍屬雙方針對獎勵方式、認股條件及資金來源進行協商的「意思形成過程」,尚不足以認定契約已經成立。且從雙方後續電子郵件往來可見,戴正吳曾表示願意提出一半所得用於認股,顯示獎勵方案仍有協商空間。

此外,戴正吳在訴訟中對於獎勵給付標的,包括夏普股票、股票期權及現金等,主張先後不一,也反映雙方對於契約的重要條件始終未能取得一致。

因此法院認定,雙方未有效成立獎勵金契約,駁回戴正吳對鴻海提出的先位請求,以及對郭台銘提出的備位請求,判決戴正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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