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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君涉貪二審提大水庫理論 高院要求提出具體金流

台北市議員陳怡君涉詐領助理費及收賄,一審判刑7年10月。二審今天開庭,陳怡君否認犯罪,辯護人提出「大水庫理論」,主張公務支出超過詐領金額,高院要求提出具體金流佐證。

台湾中央社劉世怡查看原文 ↗
陳怡君涉貪二審提大水庫理論 高院要求提出具體金流

(中央社記者 劉世怡 台北15日電)台北市議員陳怡君涉詐領助理費及收賄,一審判刑7年10月。二審今天開庭,陳怡君否認犯罪,辯護人提出「大水庫理論」,主張公務支出超過詐領金額,高院要求提出具體金流佐證。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開庭期間,陳怡君的辯護人表示,議員辦公室支出均由助理張惠霖處理,實際公務支出遠高於被認定詐領的助理費,陳怡君沒有不法意圖。至於收賄部分,陳怡君並未認知張惠霖收取建商顧問費與議員職務具有對價關係。

辯護人指出,13日才取得陳怡君、張惠霖偵訊光碟及私聘助理、工讀生費用領據等資料,尚未完成審閱。

張惠霖的辯護人表示,張惠霖僅就偽造文書罪認罪,否認貪污及洗錢,相關帳務可證明沒有不法意圖,金流也與犯罪所得無關;建商支付的顧問費是危老都更勞務報酬,並非賄款。

公訴檢察官主張,被告上訴無理由,大水庫理論與最高法院多項判例無關,陳怡君的行為已構成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

審判長吳勇毅指出,陳怡君在偵查及一審均未提出大水庫理論,直到二審才主張其他公務支出高於被認定詐領的人頭助理薪資,辯護人應具體列明各筆支出的時間、地點、用途、金額及支付對象,彙整金流,說明是否用於公務。

吳勇毅表示,合議庭將依相關資料評估有無傳喚私聘助理及工讀生作證的必要,要求辯護人儘速製表提出,檢辯雙方也應就大水庫理論是否仍屬多數或合理法律見解,具狀陳述意見。

張惠霖的辯護人表示,初步計算私聘助理費,第13屆議員任期約新台幣408萬餘元、第14屆約68萬餘元,後續將核對匯款紀錄、傳票及領據,再具狀提出。高院今天也詰問證人胡偉良。

依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陳怡君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起擔任台北市議員,張惠霖擔任其公費助理及研究室主任。2人於108年至114年間,涉嫌虛報洪于涵等3人為公費助理,詐領助理薪資及慰勞金共384萬8568元。

一審另認定,陳怡君與張惠霖於112年9月至114年2月間,按月向建商收受約3萬9000元賄款,合計70萬5894元,並協助向台北市政府相關機關關說,加速建築執照、行道樹遷移、污水審查及道路開挖許可等行政程序。

士林地院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判處陳怡君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5年;張惠霖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褫奪公權4年,另依洗錢罪判刑6月、併科罰金3萬元。

同案建商高明義、胡偉良分別遭判刑6月、1年;洪于涵等3人分別判刑1年10月至2年,均獲緩刑2年。全案經上訴後,由高院審理中。(編輯:李錫璋)1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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