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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提供人頭登機證助中國女偷渡澳洲 二審仍判9月

簡姓男子受人蛇集團指使,找來王姓女子當人頭購買前往澳洲機票。2人在香港轉機時,簡男將王女登機證拿給中國籍陳姓女子助其偷渡。二審高分院維持一審判決,仍判簡男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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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提供人頭登機證助中國女偷渡澳洲 二審仍判9月

(中央社記者 洪學廣 高雄16日電)簡姓男子受人蛇集團指使,找來王姓女子當人頭購買前往澳洲機票。2人在香港轉機時,簡男將王女登機證拿給中國籍陳姓女子助其偷渡。二審高分院維持一審判決,仍判簡男9月。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指出,簡姓男子與王姓女子受人蛇集團成員「麥可」指使,於民國112年7、8月間計畫協助偷渡。簡男先用王女手機申請澳洲電子旅遊簽證,並購買台灣經香港轉機至澳洲布里斯本的機票。同年8月24日,簡男、王女等人在高雄小港機場報到,取得前往香港及香港轉機至澳洲的2段登機證。

一行人飛抵香港機場後,簡男在管制區麵店將王女的登機證,交付給中國籍陳姓女子。陳女隨後持王女登機證及偽造的護照,順利搭機抵達澳洲布里斯本。但因澳洲邊防單位查驗時,發現陳女護照資料與電腦連線紀錄不符,當場攔下查獲偷渡情事。

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審理時,簡男否認犯行,辯稱當下發現對方是中國人且與護照容貌不符,已當場撕毀登機證,並未交給對方;王女則辯稱對偷渡計畫不知情,僅是同行赴港旅遊。

但一審法官認為,旅客未取得登機證根本無法登機,且澳洲邊防單位提供的人臉比對資料,與簡男現場拍下的陳女護照照片相符。加上申請澳洲簽證手續繁瑣且需費用,王女若無實際旅遊需求不可能無故申辦,認定2人說詞不足採信。一審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罪,判處簡男有期徒刑9月;王女判處4月,可易科罰金。

簡男不服提起上訴,堅稱對方可能透過其他管道取得登機證。但高雄高分院審理後指出,若人蛇集團能輕易偽造登機證,便不需耗費金錢與人力安排簡男等人專程飛往香港面交,認定原審認事用法與量刑均無不當,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編輯:張國政)1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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