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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男出拳毆打公園醉漢致死 二審判9年2月

桃園徐姓男子前年與金姓醉漢發生爭執,出拳毆打對方頭部一拳,金男頭部撞擊地面,送醫搶救一個多月不治。一審依傷害致死罪判處徐男9年2月徒刑,高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可上訴。

台湾中央社李念庭查看原文 ↗
桃園男出拳毆打公園醉漢致死 二審判9年2月

(中央社記者 李念庭 台北20日電)桃園徐姓男子前年與金姓醉漢發生爭執,出拳毆打對方頭部一拳,金男頭部撞擊地面,送醫搶救一個多月不治。一審依傷害致死罪判處徐男9年2月徒刑,高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可上訴。

全案源於民國113年7月13日晚間8時許,徐男在桃園區忠孝公園旁,偶遇素不相識的金男,因不詳原因發生爭執,出拳毆打其左側頭部一拳。金男倒地,頭部撞擊地面,造成頭部外傷、顱骨骨折、顱內出血等。

徐男見狀,立即停止攻擊並通報救護人員到場。但金男送醫搶救一個多月,仍於同年8月16日因中樞神經衰竭身亡。

桃園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一審認定,徐男雖沒有致被害人於死的意圖,但他明知被害人飲酒,出拳揮擊可能導致對方頭部著地,造成腦出血而死亡等,卻仍傷害對方,具有傷害犯意。

一審認為,徐男始終否認犯行,案發後也未主動向家屬道歉或賠償,難認有悔意。依傷害致死罪判有期徒刑9年2月。

徐男主張,他並非故意傷害被害人,且出拳揮擊與被害人死亡之間不具因果關係。一審則認定,出拳揮擊酒醉者,可能造成頭部撞擊地面,進而導致腦出血致死,是客觀上可預見的結果。

檢方及徐男不服上訴,檢方主張原審量刑過輕;徐男則主張本案僅構成過失致死罪。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可上訴。

高院表示,原審指出具體犯罪行為,並說明不採納被告辯解的理由,傷害致死罪並無違誤;原審量刑也未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或顯失公平。雙方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編輯:張銘坤)1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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