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兵案首波宣判!唐振剛獲判緩刑免吃牢飯回應了
唐振剛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並須支付公庫新臺幣50萬元。(資料照,記者陳奕全攝)〔記者蕭方綺/台北報導〕新北地檢署日前偵辦震撼演藝圈的「藝人閃兵案」,今下午由新北地方法院公布首波宣判結果。涉案的9名藝人中,包含唐禹哲、前Energy成員「小剛」唐振剛以及阿達(昌璟翔),因皆為主動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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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振剛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並須支付公庫新臺幣50萬元。(資料照,記者陳奕全攝)
〔記者蕭方綺/台北報導〕新北地檢署日前偵辦震撼演藝圈的「藝人閃兵案」,今下午由新北地方法院公布首波宣判結果。涉案的9名藝人中,包含唐禹哲、前Energy成員「小剛」唐振剛以及阿達(昌璟翔),因皆為主動自首且全數認罪,均獲判處1年2月至1年10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法院考量其態度良好,全數給予緩刑3至4年,免去牢獄之災。
其中,唐振剛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並須支付公庫新臺幣50萬元。
對此判決結果,唐振剛所屬經紀公司回應表示:「目前已透過媒體得知判決結果,但唐振剛本人及律師尚未收到正式判決書。對於判決結果,唐振剛表示完全尊重、虛心接受,並承諾一定會誠心面對,盡力彌補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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