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午餐專法待協商 立院法制局籲建立食材透明平台
立法院7月初審通過營養午餐專法後,仍待朝野協商。立法院法制局指出,建議參考國外相關立法及實施經驗,除穩定食材財源外,建立長期契約、公開透明的採購價格機制,並應建立校園食材透明平台,完善校園午餐制度。

(中央社記者 陳俊華 台北21日電)立法院7月初審通過營養午餐專法後,仍待朝野協商。立法院法制局指出,建議參考國外相關立法及實施經驗,除穩定食材財源外,建立長期契約、公開透明的採購價格機制,並應建立校園食材透明平台,完善校園午餐制度。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7月27日初審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案,僅部分條文通過,包括中央與地方經費分攤、營養師人數、學校午餐執行秘書由誰擔任及工作內容、學校午餐工作諮詢會及輔導會組成等條文,均因朝野未有共識,全數保留送協商。
據立法院法制局「學校午餐食材管理相關法制簡介」議題研析報告指出,各縣市因財政狀況、地理位置、居民收入等差異,造成營養師招聘、廠商承攬意願、廚房設備、人員進駐、食材運送、菜色口味等,具極大差異性,供餐模式缺乏全國一致且符合基本標準的供餐制度,導致品質參差不齊。
報告表示,中央政府每年補助縣市校園營養午餐採用國產「三章一Q」食材,提升品質及安全性,但因縣市財政狀況不一,若沒明確規範支持食材經費,並與在地農民供應鏈結合,減少供餐運送距離成本,恐影響業者供餐意願,使城鄉差距持續擴大。
報告指出,歐盟在2022年到2026年間,推動校園膳食改革計畫(SchoolFood4Change,SF4C),核心理念是食農系統改革的起點在學校,推廣營養、當季、低碳排餐點,支持永續農業和有機農業,兼顧季節性和營養價值,不但改變供餐方式,並將食品教育融入課程。
報告也說,日本在1954年制定「學校給食法」,明定學校供餐實施及衛生管理標準、國家補助原則等;針對食材供給,在1955年制定「學校給食會法」,以非營利模式運作的「學校給食會」,成為穩定供應食材管道,透過源頭管理、與在地生產者合作,供應符合學校供餐標準、品質穩定的產品。
報告指出,建議主管機關可參考國外相關立法管制規範及實施經驗,除了穩定校園午餐食材的財源外,應統一規範各縣市政府學校使用一定比率的「三章一Q」溯源食材,並透過與農會、合作社及專業民間團體合作,與在地或鄰近縣市小農契作,就近提供當地當季食材。
報告表示,也要建立長期契約、公開透明的採購價格機制,及完整供應鏈,進而帶動台灣農業永續發展。此外,應建立校園食材透明平台,包括公開食材名稱、產地、供應商、認證、菜單、營養、價格及檢驗結果,透過法律規範,建立更完善的校園午餐制度。(編輯:蘇志宗)1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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