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貞秀求暫准參選竹北市長 北高行駁回
前立委李貞秀參選竹北市長,因繳交大陸戶籍註銷證明未滿10年,遭新竹縣選委會審定不予登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認為選委會處分未違法,暫准李參選恐影響公益,裁定駁回假處分聲請。可抗告。

前立委李貞秀因繳交大陸戶籍註銷證明未滿10年,遭新竹縣選委會審定不予登記。(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 劉世怡 台北22日電)前立委李貞秀參選竹北市長,因繳交大陸戶籍註銷證明未滿10年,遭新竹縣選委會審定不予登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認為選委會處分未違法,暫准李參選恐影響公益,裁定駁回假處分聲請。可抗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發布新聞資料指出,李貞秀出生於中國大陸,與台灣民眾結婚後來台居留,民國88年12月3日設立台灣戶籍,直到114年3月才向主管機關補繳大陸戶籍註銷證明。
李貞秀今年8月31日申請登記參選新竹縣竹北市第11屆市長選舉,新竹縣選舉委員會依大陸委員會及中央選舉委員會相關函釋,認為原中國大陸人民登記參選地方公職,應於105年11月28日前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
新竹縣選委會認定,李貞秀直到114年3月才完成補繳證明,距今未滿10年,不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的「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資格,因此於10月8日審定不予登記為候選人。李貞秀不服,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北高行指出,依陸委會今年4月16日發布的解釋令,原中國大陸人民在台設籍滿10年,應自完成繳附喪失大陸戶籍證明之日起算。李貞秀雖於88年設籍,但直到114年3月才補繳證明,選委會據此認定其資格不符,依現有事證形式審查,於法尚屬有據,處分並無明顯違法疑義。
法院表示,至於陸委會解釋令是否增加法律所無限制,以及選委會處分有無違反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及平等原則,仍須經過繁瑣證據調查才能認定,李貞秀也未能釋明本案訴訟勝訴可能性較高。
北高行合議庭認為,若暫准李貞秀取得候選人資格,雖可保障其參政權,但若當選後本案訴訟敗訴,將影響選舉結果,並可能衍生撤銷候選人登記、當選無效訴訟或補選等問題,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
法院認為,暫准參選可能造成的公益損害,遠大於不准許聲請、日後李貞秀本案訴訟勝訴所生的個人損害。綜合衡量後,認定沒有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必要,裁定駁回聲請。
此外,游智彬登記參選台北市議員,因繳附喪失大陸戶籍證明未滿10年,遭中央選舉委員會認定不符候選人資格,同樣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及停止執行,今天也遭法院駁回。
北高行指出,游智彬直到114年4月16日才繳附喪失大陸戶籍證明,中選會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陸委會解釋令認定不符資格,並非無據;若暫准參選,恐影響選舉結果,甚至衍生當選無效訴訟或補選,公益損害大於個人參選權受損;停止執行無法達到暫時權利保護目的,因此裁定駁回聲請,可抗告。(編輯:蕭博文)1151022
選擇與事實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贊助,都是守護新聞自由的力量
下載中央社「一手新聞」APP,即時掌握最新消息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