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判刑未執行完畢 周駿宥獲准暫列議員候選人
無黨籍花蓮縣議員周駿宥因酒駕遭判刑3月,刑期尚未執行完畢,登記參選議員遭認定資格不符。法院今天認為,依新修正選罷法仍有參選空間,裁定准許假處分,暫列候選人名單。

(中央社記者 劉世怡 台北22日電)無黨籍花蓮縣議員周駿宥因酒駕遭判刑3月,刑期尚未執行完畢,登記參選議員遭認定資格不符。法院今天認為,依新修正選罷法仍有參選空間,裁定准許假處分,暫列候選人名單。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發布新聞資料指出,周駿宥因酒後駕車,經花蓮地方法院依公共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花蓮地檢署通知周駿宥於今年6月26日到案執行。
周駿宥於8月31日至9月4日間,向花蓮縣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參選第5選舉區縣議員,中選會審查後,認定他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9款所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情形,於10月16日函知花蓮縣選委會,縣選委會再於19日通知周駿宥。周駿宥不服,向北高行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北高行指出,依選罷法規定,犯特定犯罪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原則上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不過,立法院今年6月12日修法新增但書,明定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自由刑,不在限制之列。
法院表示,依刑法規定,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者,屬於得易服社會勞動的範圍。
北高行認為,選罷法修正條文並未要求參選人必須已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或取得檢察官准許,才符合例外規定。周駿宥所受刑罰及執行情形,並非沒有解釋為得登記參選的空間,此案訴訟勝負尚難預料,應進一步衡量公益與個人權益。
法院指出,今年地方選舉將於11月28日投票,若駁回聲請,周駿宥將無法參與本屆選舉,即使日後此案勝訴,也無法彌補參選機會喪失的損害。
反之,若暫准周駿宥參選,雖可能增加選務負擔,但日後若此案敗訴,仍可依法於投票前撤銷候選人登記,或當選後提起當選無效訴訟,對公益尚不致造成無法回復的損害。
北高行綜合衡量後,認為有暫時保障周駿宥參選權的必要,裁定中選會應暫將他列入花蓮縣第5選舉區議員候選人名單,在此案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得以候選人身分參與選舉活動。可抗告。(編輯:張雅淨)1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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