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判商以4萬元賄機電署工程師罪成 涉$9140萬工程合約 下月判刑
一名機電工程署時任高級工程師早前被廉政公署控告財富與收入不相稱,其後於高等法院認罪並判囚5年3個月。案中一名分判商就兩份總值約9,140萬元的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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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機電工程署時任高級工程師早前被廉政公署控告財富與收入不相稱,其後於高等法院認罪並判囚5年3個月。案中一名分判商就兩份總值約9,140萬元的小型工程合約,行賄該名高級工程師換取優待,他今日(2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朱文瀚將案件押後至11月6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獲准保釋。
59歲被告為機電署分判商董事兼股東陳子榮,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
案情指,機電署分判商陳子榮於2000年代因工作而認識機電署時任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謝聲德,二人自此經常午餐聚會並多次結伴到內地或海外旅遊。
謝聲德案發時主要任職機電署市政工程部小型工程分部,負責處理及監督小型工程合約招標和運作事宜。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間,小型工程分部先後向兩間總承辦商判授兩份總值約9,140萬元的小型工程合約,有關合約最終分判予陳子榮任職董事兼股東的三間分判商,包括美亞工程有限公司、宏晉工程有限公司及三和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陳子榮其後於2019年1月向謝聲德提供現金賄款40,000元,作為謝聲德保持傾向優待美亞、宏晉、三和及上述兩間總承辦商的報酬。
謝聲德早前承認任職該署期間財富與收入不相稱、收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洗黑錢等共六項罪名,涉及來歷不明現金共逾700萬元,於2025年12月16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判入獄五年三個月,犯罪得益亦被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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