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前16天發現乳房腫塊 保險公司拒賠50萬敗訴
洪姓女子投保南山人壽重大疾病保險前16天,曾接受乳房超音波檢查發現腫塊,隔年確診乳癌並接受手術;申請50萬元保險金卻遭保險公司以「投保前已罹病」為由拒賠。南山人壽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新竹地方法院認為,無法證明洪女投保時已知罹患乳癌,判決駁回上訴,南山仍須給付50萬元。判決指出,洪女2021年9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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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方法院認為,無法證明洪女投保時已知罹患乳癌,判決駁回上訴,南山仍須給付50萬元。(記者廖雪茹攝)
〔記者廖雪茹/新竹報導〕洪姓女子投保南山人壽重大疾病保險前16天,曾接受乳房超音波檢查發現腫塊,隔年確診乳癌並接受手術;申請50萬元保險金卻遭保險公司以「投保前已罹病」為由拒賠。南山人壽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新竹地方法院認為,無法證明洪女投保時已知罹患乳癌,判決駁回上訴,南山仍須給付50萬元。
判決指出,洪女2021年9月19日向南山人壽投保重大疾病終身保險,保額50萬元。投保前16天,她曾到診所接受乳房超音波檢查,右側乳房下方發現約2公分乘0.7公分的不規則腫塊,報告建議半年後追蹤、每月自行檢查。
洪女隔年到新竹臺大分院進一步檢查,確診右側乳癌第二期,並於同年5月接受部分乳房切除及前哨淋巴結清除手術。她向南山申請理賠遭拒,因而提告。
南山主張,洪女投保前已知道乳房有腫塊,卻未在要保書中告知,且後來切除的腫瘤與先前超音波發現的位置約略相同,應屬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依《保險法》可以免責。
法院調查發現,診所原始檢查報告記載「腫塊?」並建議半年後追蹤,與診所事後重新檢視影像、建議進一步切片的補充報告不同。法院認為,事後提出的補充意見,不能直接證明洪女當時已被告知有高度罹癌可能;乳房腫塊也可能是良性變化,因此不能僅憑投保前發現腫塊,就認定洪女明知罹癌仍投保。
法院指出,南山未能證明洪女投保時已罹患該疾病,且客觀上無法諉為不知,因此不得以投保前疾病為由拒賠,判決南山給付50萬元。南山上訴遭駁回,全案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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