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前議員陳慧玲涉詐助理費案 二審增法治教育課程
澎湖縣前議員陳慧玲等人涉詐領助理費,一審均獲緩刑,經高雄高分院審理,維持原審量刑,另審酌陳慧玲與夫婿蔡燈財所犯情節,除原判決緩刑附加條件,併宣告2人應受法治教育課程。

(中央社記者 張已亷 高雄26日電)澎湖縣前議員陳慧玲等人涉詐領助理費,一審均獲緩刑,經高雄高分院審理,維持原審量刑,另審酌陳慧玲與夫婿蔡燈財所犯情節,除原判決緩刑附加條件,併宣告2人應受法治教育課程。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書說明,檢察官上訴稱被告4人不應適用減刑,但法官認為檢方疏未審酌陳慧玲等人坦承犯行,並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又依陳慧玲於議會問政、選民服務等文書工作存檔,可知陳慧玲問政服務開銷不少,因而財務入不敷出而將助理費用挪為他用,犯罪情節尚非惡性重大。
判決書提到,其餘被告則礙於親情關係而被動配合犯行,且就詐領金額部分無任何受益、無犯罪所得,惡性及犯罪情節非屬重大。法官認為,原審就4名被告均依法減刑,無明顯濫權或失當。
法官認為,原審量刑合於法律規定,無違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判決維持一審刑度,另審酌陳慧玲、蔡燈財所犯情節,除原判決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須提供義務勞務等附加條件外,併宣告2人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4場次,其他上訴駁回。全案可上訴。
全案起因,陳慧玲涉嫌在擔任澎湖縣第18、19屆議員期間,安排多人掛名議會助理,向澎湖縣議會申報助理費與年節慰勞金,待補助費匯入人頭帳戶後,再由蔡燈財提領或轉用,涉嫌詐得新台幣645萬多元。澎湖地檢署去年偵結起訴。
澎湖地方法院5月宣判,依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處陳慧玲2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於2年內向指定政府機關等單位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至於蔡燈財則處1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緩刑4年。其餘2名被告處1年2月、1年6月徒刑,均獲緩刑。(編輯:張雅淨)11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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