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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云科技負責人殺害技術長案 二審仍判無期徒刑

雲云科技負責人曾志新涉持刀殺害梁姓技術長,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無期徒刑判決,可上訴;死者家屬到庭聆判後,不願受訪。

台湾中央社劉世怡查看原文 ↗
雲云科技負責人殺害技術長案 二審仍判無期徒刑

(中央社記者 劉世怡 台北27日電)雲云科技負責人曾志新涉持刀殺害梁姓技術長,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無期徒刑判決,可上訴;死者家屬到庭聆判後,不願受訪。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曾志新與梁姓技術長因工作理念不同,屢生摩擦。民國113年9月至114年2月間,社群媒體出現多篇涉及公司內部管理、員工離職等貼文,曾男片面認定與梁男有關,萌生殺意,於114年2月26日購買主廚刀,藏放公司辦公位置櫃內。

判決指出,曾男見梁男於同年3月6日在公司內部群組張貼評論公司經營的文章,又得知梁男隔天將離職,於3月7日下午穿著藏有主廚刀的背心前往會議室。

當時梁男正與盧姓男子辦理交接,並商議撤回文章等事宜。曾男假藉離開會議室,行經梁男背後時,突然持刀朝梁男頭部、背部及頸部等處猛刺至少9刀,梁男試圖逃離、旁人上前制止,曾男仍持續攻擊,隨後持刀自殘;梁男送醫急救後不治。

一審國民法官法庭認為,曾男僅憑自身猜忌,未經查證便將事端歸咎梁男,也未循合法途徑解決紛爭,反而持刀奪人性命,犯罪情節嚴重,責任刑上限應屬除死刑外最嚴重的處罰。

判決指出,曾男犯案與適應障礙症合併焦慮、憂鬱情緒有關,犯後坦承犯行,雖具有社會復歸可能性,但仍存在風險因子。此外,曾男與梁男家屬雖成立調解,但家屬是因不願訟累才同意,並未原諒曾男。

一審綜合考量,認為上述有利量刑因子僅能小幅下修責任刑,不足以撼動責任刑上限,因此判處曾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件上訴二審後,曾男辯護人主張,曾男已盡力賠償、彌補傷害,也認錯道歉,具有悔悟之心,但一審量刑未充分審酌有利因子。

辯護人表示,鑑定報告顯示曾男沒有反社會人格,再犯風險低,具有社會復歸可能性,請求二審考量犯後態度、賠償情形等,給予較輕刑度。

梁男遺孀則表示,金錢無法彌補家屬受到的傷害,當初同意調解只是為避免更多訴訟程序,曾男卻始終沒有真正認錯。她當庭表示,「我想對曾志新說,請你真心認錯」,並盼法院駁回上訴。

高院今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判決,全案仍可上訴。(編輯:陳清芳)11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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