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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槍殺案 員工幫助殺人高院更一審仍判7年

在泰國經營大麻店的台籍王姓男子槍殺石姓男子,員工周昱帆涉協助取槍,一審依幫助殺人罪判刑7年。案經二審及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今駁回上訴,仍判7年徒刑,可上訴。

台湾中央社劉世怡查看原文 ↗
泰國槍殺案 員工幫助殺人高院更一審仍判7年

(中央社記者 劉世怡 台北27日電)在泰國經營大麻店的台籍王姓男子槍殺石姓男子,員工周昱帆涉協助取槍,一審依幫助殺人罪判刑7年。案經二審及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今駁回上訴,仍判7年徒刑,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王綋騰在泰國經營大麻店,民國113年2月25日凌晨,與石姓男子在曼谷租屋處協商糾紛時發生爭執,王男持槍朝石男頭部開槍,隨後將槍放回租屋處2樓。

王男見石男倒地後仍掙扎呼救,指示員工周昱帆取槍。周男明知王男有殺人意圖,仍依指示取槍並連同槍盒交付王男,供王男朝石男補開第二槍,導致石男死亡。

案發後,周男搭機返台遭羈押,台北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王男及周男,王男因在逃遭通緝。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認為,王男才是實際下手殺害石男的人,周男雖明知王男殺人意圖仍協助取槍,但考量雙方主僱關係、周男事前沒有殺人動機及犯意,認定周男成立幫助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檢察官及周男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高院今年1月底認為,一審認定周男沒有共同殺人犯意的理由,部分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且未審酌非法持槍罪嫌,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案件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理由不完備,撤銷二審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今天宣判指出,檢察官主張周男應論以共同殺人罪,且一審漏未審理非法持槍罪嫌、量刑過輕;周男則主張符合自首要件,且量刑過重,雙方上訴均無理由。

更一審認為,一審已審酌周男與王男的主僱關係及心理狀態,周男在王男開第一槍後受到驚嚇,並非主動取槍,受催促時仍有遲疑、消極抵抗等情形,並未居於支配犯罪的地位,僅成立幫助殺人罪。

至於周男主張自首,更一審指出,案發後台泰警方透過情資交換,早已掌握周男身分及犯罪嫌疑,周男返台前警方已發覺其涉案,因此不符合自首要件。

針對非法持槍罪嫌,高院表示,檢察官起訴時已載明槍砲案件另行偵辦,且一審未具體主張相關犯罪事實,不能事後要求法院一併審判,原審並無違誤。

高院更一審認為,一審已充分審酌周男犯罪情節及個人情狀,判刑7年並無不當,因此駁回檢察官及周男上訴,維持原判。(編輯:張銘坤)11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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