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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高雄市議長曾麗燕涉詐助理費二審判12年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國民黨籍前高雄市議長曾麗燕涉嫌詐領千萬助理費,二審判刑12年、褫奪公權6年。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調查未盡,今天撤銷曾麗燕和其胞妹等人有罪部分,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台湾中央社李念庭查看原文 ↗
前高雄市議長曾麗燕涉詐助理費二審判12年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中央社記者 李念庭 台北28日電)國民黨籍前高雄市議長曾麗燕涉嫌詐領千萬助理費,二審判刑12年、褫奪公權6年。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調查未盡,今天撤銷曾麗燕和其胞妹等人有罪部分,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全案起於,曾麗燕自民國99年起至110年,歷任高雄市議會(縣市合併後)3屆議員,並在109年經補選為高雄市議會議長。

檢方起訴指出,曾麗燕涉嫌在就任期間,與其胞妹曾麗鴻、曹雪禎等多次以人頭助理或低薪高報方式,詐得新台幣千萬餘元,挪為服務處支出等私人用途。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共同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共3罪,判處曾麗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曾麗鴻、曹雪禎共同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各2罪、3罪,被判處3年6月、2年2月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撤銷改判曾麗燕12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不法所得1053萬餘元均沒收。曾麗鴻、曹雪禎改判4年4月、2年9月,褫奪公權各3年、2年。

經上訴,最高法院審酌認為,原審認定低薪高報部分,是否有實質擔任助理工作而應扣除,調查未盡,今天撤銷3人有罪部分,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編輯:蕭博文)1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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