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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天鳳案|重溫證人供詞 辯方質疑證物被污染 警不認同逐點反駁

名媛蔡天鳳(Abby Choi)涉遭鄺氏三父子謀殺肢解案(HCCC 198/2025),昨日(28日)在高等法院續審。到大埔龍尾村涉案單位搜查的警員陳偉雄繼續作

香港01朱棨新, 陳曉欣查看原文 ↗
蔡天鳳案|重溫證人供詞 辯方質疑證物被污染 警不認同逐點反駁

名媛蔡天鳳(Abby Choi)涉遭鄺氏三父子謀殺肢解案(HCCC 198/2025),昨日(28日)在高等法院續審。到大埔龍尾村涉案單位搜查的警員陳偉雄繼續作供,接受辯方大律師盤問,否認搜查程序被指不妥當之處,亦不認同證物或被污染;鑑證專家總督察羅佩琪就現場指紋鑑證作供,解釋未能在證物上套取指紋的多種可能性;案發時負責截捕第三被告鄺港智的警員則出庭作供,講述在東涌碼頭拘捕鄺港智及採集其口腔 DNA 樣本的過程。

三名被告分別為:前大伯鄺港傑(35歲,司機)、前家翁鄺球(69歲,退休人士)及前夫鄺港智(32歲,無業)。三人被控於2023年2月21日在香港謀殺蔡天鳳,並於同月21至23日阻止合法埋葬蔡天鳳的屍體。三名被告均否認謀殺罪;至於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鄺港傑與鄺港智承認控罪,鄺球則否認罪名。

警員陳偉雄昨日繼續作供。代表鄺港傑的大律師 Trevor Beel 盤問時質疑,當時五名警員破門進入龍尾村單位後,五人均有份搜查單位,如打開門和櫃桶等,現場不是清潔環境;辯方又指,當時現場單位並非處於無菌狀態,陳並非親自發現雪櫃內殘肢的警員,否則會在口供紙上寫明是他「本人」打開雪櫃並發現兩隻腳。陳在庭上對此予以否認。

警員稱有戴口罩手套入屋 一人搜查防證物干擾為慣常做法

辯方問及陳進入單位時有否穿着保護衣物,陳表示自己有戴上手套,並指出戴手套是偵緝警員的基本常識,目的是防止現場證據受到干擾;他補充,其他進入單位的警員亦同樣戴上手套。他解釋,警員在調查或進入單位時必須戴手套,因有機會接觸到單位大門,亦重申戴手套是偵緝警員的基本常識。陳續指,在現場共檢取了兩組證物,其中一組送往政府化驗所進行 DNA 分析,另一組則送往警方鑑證科先進科技課以套取指紋。

在控方覆問時,陳表示入屋時有佩戴口罩及手套。案件主管當時指示他獨自一人負責搜查,他雖不知具體原因,但其餘隊員只負責觀察及「睇下有冇人喺單位入面」。陳解釋,由一人負責初步蒐證屬警隊慣常做法,以避免證物因被重複接觸而受到干擾。陳與隊員其後第二度進入涉案單位取證時,全員均穿上鞋套、手套並戴上口罩。

辯方指涉案鎚仔無血跡屬普通鎚仔 警員:無血不代表無涉罪行

代表鄺港智的大律師盤問時指出,陳在龍尾村現場檢取的一把鎚仔上,並沒有血跡或人體組織,並無顯示該鎚仔涉及罪行,實質上只是一把普通鎚仔。陳在庭上表示不同意,指出鎚仔上雖然沒有血跡,但並不代表與罪行無關。辯方進一步指出,現場沒有任何跡象顯示該把鎚仔曾被用作施襲工具,陳亦表示不同意辯方的說法。

▼2023年2月24日.警方搜證證物照片▼

鑑證科警員梁聞達供稱,他於2023年2月24日晚上8時45分左右到龍尾村單位,協助西九龍重案組進行調查,以套取指紋和掌紋。他提及在客廳雪櫃左邊,發現鄺港傑的右手食指指紋。被問及是雪櫃左邊哪一位置發現該指紋,梁指是在中間下方位置。

梁之後確認,在單位內的膠紙、報紙、電鋸說明書和中國移動合約等地方,亦有發現指紋。

現場套取111個紋印 專家:未能驗出指紋不代表無接觸物件

鑑證專家、總督察羅佩琪下午出庭作供,並採納兩份專家報告作為其證供,該兩份報告都涉及指紋鑑證。控方指出,羅在本案中一共收到 111 個紋印,但並非所有紋印均具備足夠條件進行辨認,羅表示同意。

控方引述第一份專家報告指,部分紋印因缺乏足夠特徵而無法辨認。羅解釋,香港採納的指紋鑑證標準為:比對兩個紋印時,若在相同位置找到吻合的特徵點,而吻合的特徵點有至少12個,便能確立該兩個紋印屬於同一人。

羅庭上解釋,該些特徵點是紋線的中斷位和分岔位。

控方續引述第二份報告,羅在報告中解釋未能在物件表面找到被捕人士紋印的多個原因,包括相關人士可能確實未曾接觸過該物件,或者曾接觸物件但當時佩戴了手套等。羅列出多項原因,強調找不到指紋,並不等同物品表面未被接觸。羅同意,即使一個人的手腳確實觸碰過物件表面,但最終未能套取到可辨認的紋印,在鑑證學上亦非不尋常。

代表鄺港智大律師安華暉(Andrew Raffell)則指,未能在物件找到紋印,最為簡單的原因是該物件和該人完全無關,羅同意是其中一個原因。

鄺港智落網掙扎跌倒擦傷臉頰 警員詳述採集口腔DNA程序

案發時為偵緝警員的林津(現已晉升為警長)供稱,他於2023年2月25日下午1時許,聯同另一名警員在東涌發展碼頭拘捕鄺港智。林指,在截停鄺港智時,鄺激烈掙扎並跌倒在地,導致其右邊臉頰有一處 2厘米乘2厘米的擦傷。

林表示,拘捕鄺港智後將其押解至西九龍警察總部,並在錄影會面室內為鄺採集口腔拭子樣本。林指出,在採集樣本前已獲得鄺的正式授權。控方問及若樣本採集後未有妥善貼上標籤或未有放入證物袋,政府化驗所會否接收,林表示相信不會。

林在庭上詳述採集口腔拭子樣本的具體步驟:他先佩戴口罩及手套,使用頂部附有棉花的採集棒在鄺港智的口腔內左右兩邊刮取,完成後將樣本放入透明膠樽並旋緊蓋子;隨後使用另一支採集棒進行第二次採集。採集完成後,林會在樽身貼上條碼標籤,再放入防干擾證物袋內密封,該些樣本其後直接送往政府化驗所進行 DNA 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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