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為一萬元向陌生女子淋腐液 官相信事件與黑社會有關 囚8年
17歲少年去年涉在灣仔街頭,向一名女子淋潑腐液,導致對方全身逾一成皮膚嚴重灼傷,手腳更達二級燒傷,需要進行多次植皮膚手術。少年其後到警署自

17歲少年去年涉在灣仔街頭,向一名女子淋潑腐液,導致對方全身逾一成皮膚嚴重灼傷,手腳更達二級燒傷,需要進行多次植皮膚手術。少年其後到警署自首,但未有透露犯案原因,早前承認1項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HCCC 127/2026)。
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今(29日)判刑指,被告雖自稱不是黑社會成員,但憑法庭的司法經驗,認為事件與黑社會有關,被告為了1萬元報酬精心行事。事主在事件中身體逾1成皮膚灼傷,創傷恐纏繞終身,判被告監禁8年。
被告黃毅笙(案發時17歲,散工)承認1項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指他在2025年6月9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向女事主Jiang Wen淋腐蝕性液體。
法官陳慶偉判刑時簡述被告的背景報告及求情內容,提到被告在中四輟學後結交損友,曾干犯盜竊罪,當時曾接受感化和在青少年院居住,惟監管無效,被告其後更接觸毒品。雖然被告聲稱沒有加入黑社會,但法庭憑司法經驗可肯定他與黑社會有關,並收酬1萬元行事。
陳官指,從事主回新加坡後提供的傷勢照片可見,其疤痕明顯,她亦表示患上創傷後遺症,需要藥物輔助。被告為了金錢犯案,他對事主造成的創傷恐遺留一世,以12年作為量刑起點,除認罪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最終判監8年。
案情指,在2025年6月8日,36歲女事主從新加坡來港。翌日下午,她前往灣仔軒尼詩道與胞姊會面。當天胞姊安排了一輛私家車接載事主。二人會面後,事主從大廈步上車時,遭身穿全黑服裝的被告淋潑腐蝕液體。
閉路電視揭露案發當日,被告身穿深色衣物,戴帽及口罩。在下午兩時左右,攜帶黑色背包前往灣仔案發地附近「踩線」及拍照,並取回該紅色膠袋及埋伏,未幾趁事主出現時犯案。至兩天後,被告前往元朗警署自首,但在錄影會面中保持緘默。
警方其後檢取涉案的膠樽及女事主的衣物化驗,發現女事主的短褲及鞋上均沾上腐液,而膠樽中液體內含69%的硫酸,足以造成嚴重的皮膚灼傷及永久性視力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