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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婦丟雨傘未分類遭拒收 推傷清潔隊員判拘45天

高雄陳林姓婦人倒垃圾時,未做好分類便將整把雨傘丟入垃圾車,遭清潔隊員退回拒收。婦人心生不滿,趁隙從後方推傷隊員。高雄地院依傷害等罪判拘役45天,可易科罰金。

台湾中央社洪學廣查看原文 ↗
高雄婦丟雨傘未分類遭拒收 推傷清潔隊員判拘45天

(中央社記者 洪學廣 高雄29日電)高雄陳林姓婦人倒垃圾時,未做好分類便將整把雨傘丟入垃圾車,遭清潔隊員退回拒收。婦人心生不滿,趁隙從後方推傷隊員。高雄地院依傷害等罪判拘役45天,可易科罰金。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陳林姓婦人今年2月14日晚間8時許,在林園區溪州一路巷弄倒垃圾時,將未做好垃圾分類的雨傘直接丟進垃圾壓縮車。站在車斗後方的高雄市政府環保局林園區清潔隊員發現後拒絕收受,並接連3次將雨傘退還。

陳林姓婦人認為遭刻意刁難,不聽勸告4度將雨傘丟進垃圾車內,隊員見狀再度下車將雨傘撿起交還。不料,陳林姓婦人竟趁隊員轉身查看其他倒垃圾民眾之際,從後方徒手推擠隊員右肩,導致隊員重心不穩,受有右側肩膀及左腳第4、5腳趾鈍挫傷等傷害。隊員事後前往醫院急診驗傷,並報警提告。

高雄地院審理時,陳林姓婦人矢口否認有傷害或妨害公務犯行,辯稱自己不知道不能丟雨傘,且當時現場人很多,自己絕對沒有動手推打隊員。

不過,法官勘驗垃圾車後方監視器畫面發現,陳林姓婦人當天丟棄雨傘遭退回後,確實動手推擠隊員右肩,導致隊員被推後重心不穩、腳步連續移動,與其驗傷單上因維持身體平衡而造成的腳趾挫傷傷勢吻合,不採信其說詞。

法官認為,這名清潔隊員當時正依法執行垃圾清運公務,婦人僅因丟雨傘未分類糾紛,就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以強暴手段,妨害公務執行,顯見其藐視法治心態。

高雄地院審酌婦人犯後否認犯行,且迄今未與受傷隊員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考量其一行為同時觸犯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傷害罪,從一重的傷害罪處斷,判處拘役45天,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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