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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芳麗賄選判刑確定 爭參選提假處分遭駁回

無黨籍基隆市議員張芳麗因曾涉議長選舉賄選判刑確定,遭中選會認定不符參選資格,聲請假處分爭取參選。法院裁定駁回,今天公布理由,認為限制參選符合重大公共利益,可抗告。

台湾中央社劉世怡查看原文 ↗
張芳麗賄選判刑確定 爭參選提假處分遭駁回

(中央社記者 劉世怡 台北29日電)無黨籍基隆市議員張芳麗因曾涉議長選舉賄選判刑確定,遭中選會認定不符參選資格,聲請假處分爭取參選。法院裁定駁回,今天公布理由,認為限制參選符合重大公共利益,可抗告。

張芳麗尋求連任基隆市議員,因曾在議長、副議長選舉中涉及賄選,經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民國87年2月19日判決確定。中選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認定張芳麗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3款規定,曾為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選舉有投票權人,犯刑法第143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同條第7款規定,曾犯前6款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受緩刑宣告者,亦同。

張芳麗不服,20日向北高行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准予登記為候選人,並列入候選人名單及選舉公報。法院21日裁定駁回,張芳麗26日收受裁定正本。

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張芳麗主張,相關案件發生於32年前,緩刑早已期滿,依刑法規定刑之宣告失效,112年修法卻溯及既往限制參選,違反憲法保障的參政權、平等及比例原則。她已連任8屆市議員,並投入上百萬元競選經費,若無法參選將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

北高行指出,112年修法限制曾因議長、副議長選舉賄選判刑確定者參選,目的在防止相關人士繼續透過選舉取得公職候選人身分,屬建立良善選舉制度所必要,符合比例原則及重大公共利益。

法院認為,即使法律具有溯及效力,為追求重大公共利益,仍非憲法所不許。張芳麗確有相關犯罪判決確定紀錄,中選會認定不符參選資格,尚難認有違法情事。

法院指出,張芳麗未能釋明本案訴訟具有高度勝訴可能性,且維護選舉秩序的公共利益,顯然優於張芳麗可能遭受的損害,因此駁回假處分聲請。全案可抗告。(編輯:張銘坤)1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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