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報告|屋宇署、ICU六大缺失 監管鬆散、執行不力令人不安
政府周四 (10月29日)公布獨立委員會提交的大埔宏福苑火災調查報告,報告點名屋宇署及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有六大缺失,作為主要負責監督大維

政府周四 (10月29日)公布獨立委員會提交的大埔宏福苑火災調查報告,報告點名屋宇署及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有六大缺失,作為主要負責監督大維修工程的部門,無妥善履行監督職責、過於依賴專業人士誠信、監管制度鬆散、缺乏危機意識等,涉系統性及多層次問題。兩部門明知專業人士與註冊承建商之間有潛在合謀風險,卻無任何有效監管,「容許這樣鬆散的工程監管制度存在,實在令人不安」。 報告又指,ICU無妥為處理投訴和調查,亦無妥善及認真地履行規管職責,應負上較大責任。如職員嚴肅看待其職責,有可能已消除宏福苑的部份火警危險,減少罹難人數。
宏福苑火災調查報告的第十一章,分析了政府部門對宏福苑大維修工程火警風險的監管責任和承擔,其中一章節重點分析屋宇署及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的責任。
屋宇署負責規管建築工程監管制度及進行樓宇維修的專業人士;房屋局常任秘書長辦公室轄下的ICU則獲授權力,負責監督宏福苑及其他資助樓宇的工程。獨立委員會認為,應一併考慮屋宇署及ICU的責任。
報告指,委員會審慎考慮證據後,認為屋宇署及ICU作為主要負責監督宏福苑工程施工部門,在確保工程安全方面未能妥善履行監督職責,提出系統性及多層次問題的六大缺失。當中大部份缺失為兩部門的共同責任,部份ICU需負全責。
一. 設計監管制度過於依賴專業人士誠信 二. 設計監管制度未切實注意地盤的火警風險及悲劇後果 三. 未確保樓宇外牆使用的「臨時建築物料」受到足夠規管 四. 未有妥為處理投訴和就投訴進行適當調查 五. 未有在運作層面上妥善及認真地履行規管職責 六. 兩部門之間未在執行規管制度方面保持良好協調,以及屋宇署未妥善審核ICU工作
宏福苑工程施工期間,鴻毅、項目顧問及註冊檢驗人員吳躍及註冊承建商宏業,分別曾批准和採用不安全的建築工序及建築物料,包括使用不具阻燃特性的棚網及帆布、在逃生樓梯間開設生口,以及使用發泡膠板遮蓋住宅單位的窗戶,導致火勢迅速蔓延。
報告指,不論是在強制驗樓計劃抑或小型工程監管的規管制度下,除非有投訴,否則規管部門不會實地巡查,令違規情況無被發現,錯失消除宏福苑地盤相關火警危險的機會。
火災發生前,強制驗樓計劃及小型工程的工程監管程序的設計上,只要求註冊檢驗人員及註冊承建商在工程後呈交通知書或工程文件,而監管部門只會檢視文件、抽查文件是否齊全,只有一小部份會實地巡查。
除非接獲投訴,否則部門不會進行實地巡查以確保樓宇維修工程期間的安全,委員會認為「這是完全不能接受的重大制度缺失」。
在火災前的監管制度下,ICU甚或屋宇署都無機制妥為監督註冊檢驗人員的工作。報告指,最初指定負責宏福苑樓宇維修項目的註冊檢驗人員沈鉅忠於2022年7月去世,但ICU直至2024年9月在處理一宗投訴時,才得悉此事。
委員會形容監管制度如此鬆散,出現有關情況「並不會令人感到十分驚訝」,形容整個規管制度形同虛設。
此外,監管部門在樓宇維修工程施工期間無進行任何實地巡查,欠缺有效機制妥為監督註冊檢驗人員的工作。
屋宇署及ICU的人員均是豐富經驗的建築專業人士,但在聽證會上,兩部門的證人承認,在建築業界中有「害群之馬」。報告指,兩部門明知訂明建築專業人士與註冊承建商之間有潛在合謀風險,但仍把居民安全交由這些人負責,完全沒有任何有效監管,容許這樣鬆散的工程監管制度存在,「實在令人不安」。
執法機構就研訊提交的報告、媒體報道亦有廣泛提及工程圍標、牽涉三合會、樓宇維修保養業界顧問行為等議題,因此規管部門無任何藉口採取如此寬鬆的做法,而無審視制度的成效。
此外,透過採用該等建築工程監管制度,規管部門實際上把監督建築專業人士的責任,加諸缺專業知識的居民身上。報告舉例指,居民在樓梯間看見生口,未必知道是有火警危險的做法,從而投訴。報告批評,ICU不應把其監管職能轉授予一般居民。
報告總結指,屋宇署及ICU缺乏危機意識、規管疏漏、系統性盲點及執行不力,造成缺失。監管制度的設計、屋宇署與ICU協調不善等四方面的缺失,兩部門應共同承擔責任。
ICU獲授權監管宏福苑建築工程,未妥為處理投訴和調查、未在實際運作上妥善及認真地履行規管職責兩方面,應負全責,在整件事件中比起屋宇署亦應負上較大責任。委員會指,儘管規管制度存在漏洞及不足,若ICU人員嚴肅看待其職責,考慮到地盤火警可能引致的後果,可能已消除宏福苑的部份火警危險,一旦發生火警時至少會減少罹難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