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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會銜提修法 建議少年假釋審核應參酌遺屬意見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與司法院會銜的「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部分條文另提版本。對於少年刑事案件假釋規定分級化,行政院長卓榮泰指出,應明文參酌被害人或因少年犯罪行為致死亡者遺屬的陳述意見。

台湾中央社賴于榛查看原文 ↗
政院會銜提修法 建議少年假釋審核應參酌遺屬意見

(中央社記者 賴于榛 台北29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與司法院會銜的「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部分條文另提版本。對於少年刑事案件假釋規定分級化,行政院長卓榮泰指出,應明文參酌被害人或因少年犯罪行為致死亡者遺屬的陳述意見。

民國112年12月25日發生的新北市校園命案事件,受害少年楊承勳的雙親日前曾發表聲明,指現行少年司法制度應全面檢討,不能只著重非行少年保護,也應兼顧被害者及社會安全;並呼籲政府加速推動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建立更完善的輔導、管教與防治機制。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與司法院會銜的「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2修正草案,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草案重點包含:一、增訂少年重大犯罪案件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二、少年刑事案件假釋規定分級化,法務部另提版本建議明文增訂參酌被害人或其遺屬意見的規定。

三、少年前案塗銷分設不同觀察期間;四、增訂移送前程序檢察官得訊問少年的規定,法務部也另提版本建議程序單純化,兼顧成少共犯案件溯源需要。

假釋規定分級化部分,草案第81條區分少年重大犯罪或嚴重侵害法益的犯罪與一般少年刑事件案件,前者徒刑執行逾1/2始得假釋,而其他宣告有期徒刑者,徒刑執行逾1/3得假釋。法務部則提出修正條文第81條第2項建議條文,明定矯正機關辦理假釋審查,應參酌被害人或其遺屬意見,必要時得委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助。

關於少年前案塗銷分設不同觀察期間,根據修正草案第83條之1至第83條之5,區分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分別規定1年至3年、1年至5年不等的觀察期間。少年保護事件的觀察期間內未再犯者,於期間屆滿時,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並於少年滿21歲時自動塗銷前案紀錄。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天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卓榮泰會中指出,為修補現行成少共犯案件證據斷裂的缺失,確保被害人表意權的行使,並就修正草案關於成少共犯案件的移送,以及少年假釋制度等程序事項,因此提出乙案版本,除完善檢察官就成少共犯案件的完整調查與證據保全程序的要求,對於少年假釋的審核,也應參酌被害人,或因少年犯罪行為致死亡者遺屬的陳述意見。

卓榮泰表示,修法是為回應社會對少年事件與被害人權益保障的關注,兼顧保障少年自我成長及復歸社會的需要,同時也檢討當前成少共犯案件的移送程序,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編輯:林興盟)1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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