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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別「租地卡關」!財政部擬放寬國有地出租 符合「這條件」業者終於有解 - 地產天下 - 自由電子報

財政部預告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20條,針對位於地下水管制區、已實際作養殖使用的國有非公用土地,增訂符合早期未登記水井納管規定者,可例外申請承租,讓養殖戶有機會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權。修正草案已於10月21日預告,預告期滿後將陳報行政院核定,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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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別「租地卡關」!財政部擬放寬國有地出租 符合「這條件」業者終於有解
告別「租地卡關」!財政部擬放寬國有地出租 符合「這條件」業者終於有解

2026/10/29 23:41 文/記者朱語蕎

財政部將修法,針對位於地下水管制區、已實際作養殖使用的國有非公用土地,增訂可例外申請承租規定。(示意圖、資料照)

財政部預告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20條,針對位於地下水管制區、已實際作養殖使用的國有非公用土地,增訂符合早期未登記水井納管規定者,可例外申請承租,讓養殖戶有機會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權。修正草案已於10月21日預告,預告期滿後將陳報行政院核定,待核定後發布施行。

依現行規定,國有非公用土地若在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作養殖使用,除符合不予出租的情形外,原則上可出租給實際使用人。不過,位於地下水管制區的土地,原則上不得出租作養殖使用,以避免地下水超抽造成海水入侵或地層下陷。

目前相關規定設有例外,包括經漁業主管機關核定劃設為養殖漁業生產區,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使用海水、地面水,或從地下水管制區外抽取地下水進行養殖者,仍可辦理出租。

未登記水井納管受阻 養殖戶難取得土地使用文件

國產署表示,近期地方政府反映,依《地下水管制辦法》第17條規定,地下水管制區內於民國99年8月4日前已存在的既有未登記水井,須依相關規定辦理納管。然而,部分水井所在土地屬於國有非公用土地,受限於現行出租規定,養殖戶無法承租,也就難以取得土地同意使用文件,進而影響後續申辦農業用地作農業(水產養殖)設施容許使用及取得水權。

為配合水利主管機關推動早期未登記水井納管作業,財政部參採經濟部水利署建議,決定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增訂地下水管制區內國有非公用土地可例外出租的條件。

預告期滿將送行政院核定 符合條件者可申請承租

依修正草案,位於地下水管制區的國有非公用土地,若已實際作養殖使用,並依水利主管機關公告的早期未登記水井納管作業規定完成申報,且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保留廢止權的水權狀,即可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承租,訂定養殖地租約。

國產署表示,本次修正草案預告至12月21日止,期滿後將陳報行政院核定,待核定後即發布施行。屆時,符合相關條件的國有土地養殖戶,可依規定提出水權狀申請承租,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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