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令麟涉行賄獄政官員案二審無罪 高檢署提上訴
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等涉行賄獄政官員,二審歷經7年審理改判無罪。高檢認為有證據取捨與事實認定、理由不備等違背法令之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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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 李念庭 台北30日電)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等涉行賄獄政官員,二審歷經7年審理改判無罪。高檢認為有證據取捨與事實認定、理由不備等違背法令之處,提起上訴。
王令麟因東森力霸掏空案於民國102年遭判刑3年10月定讞,同年11月入獄服刑;他入獄服刑後爆出行賄獄政官員,藉此在獄中換來特權。王104年11月11日假釋出獄。
台北地檢署104年1月偵結獄政弊案,認定王令麟等受刑人送禮賄賂獄政官員,以換取獄中特殊待遇,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前台北監獄副典獄長蘇清俊、前台中監獄副典獄長趙崇智、王令麟、王令麟秘書胡曉菁等人。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王令麟、胡曉菁成立交付賄賂罪,各判處2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
獄官部分,蘇清俊成立收賄等4罪,應執行16年徒刑;趙崇智被依收賄罪判刑11年8月;前台北監獄科員祖興華被依收賄罪判刑11年。前宜蘭監獄典獄長吳載威、前台北看守所秘書柯書宇因罪證不足,則獲判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獄政人員所收利益與特定職務行為具有對價關係等,改判王令麟、胡曉菁無罪;獄官部分,蘇清俊、趙崇智、祖興華改判無罪。吳載威、柯書宇仍獲判無罪。
台灣高等檢察署今天表示,檢察官就被告王令麟等7人改判無罪部分,認原判決有對於證據取捨與事實認定、判決理由不備等違背法令之處而提起上訴。(編輯:張銘坤)1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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