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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70歲法官不想退休、爭取審判權 遭司法院否決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洪英花明年滿70歲,她認為健康狀況良好,不申請優遇或退休,欲屆齡繼續從事審判工作,但司法院認為依法官法規定,法官年滿70歲即應停止審判,即使未申請優遇或自願退休也不能辦案。

世界新闻网記者林孟潔、王宏舜/台北30日電查看原文 ↗
台北地院審判長洪英花明年滿70歲,依法官法規定須停止審判,她認為規定有違憲疑義,上簽呈給北院表示不會申請優遇或自願退休。(本報資料照片)
台北地院審判長洪英花明年滿70歲,依法官法規定須停止審判,她認為規定有違憲疑義,上簽呈給北院表示不會申請優遇或自願退休。(本報資料照片)

台北地院審判長洪英花明年滿70歲,依法官法規定須停止審判,她認為規定有違憲疑義,上簽呈給北院表示不會申請優遇或自願退休。(本報資料照片)

AI摘要 文章摘要整理: 台北地院法官洪英花屆滿70歲後仍想繼續審案,但司法院依法官法認定,法官年滿70歲即應停止審判,雙方因此出現法規與憲政疑義爭議。

台北地院法官洪英花屆滿70歲後仍想繼續審案,但司法院依法官法認定,法官年滿70歲即應停止審判,雙方因此出現法規與憲政疑義爭議。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洪英花明年滿70歲,她認為健康狀況良好,不申請優遇或 退休 ,欲屆齡繼續從事審判工作,但司法院認為依法官法規定,法官年滿70歲即應停止審判,即使未申請優遇或自願退休也不能辦案。

洪英花爭取「審判權」的消息傳開,不少法官驚訝「這年頭大家都是提早退休,難得有人屆齡還不想退的。」但也坦言有些法官熱中審判,即便屆齡後待遇減少也願意繼續審案,尤其隨著國民平均餘命增加,不應該強制70歲就不能碰案子。

據查,洪英花上簽呈表明自明年8月6日起,不會申請優遇或自願退休,仍將繼續審判,並認為憲法保障法官終身職,以維護獨立審判權責,法官法規定是保障年滿70歲法官可不用辦案,並非強制屆齡法官一定得停止審判,否則有違憲的疑慮。

台北地院認為法官法適用有疑義,透過台灣高等法院轉請主管機關司法院釋示。司法院近日函復,指法官只能「自願退休」,並沒有屆齡退休或命令退休的規定。

不過,根據法官法第70條第一項規定,司法院認為實任法官任職15年以上、年滿70歲者,不待申請,應停止審判案件,得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另有規範占缺法院應於法官屆滿70歲前3個月,函報司法院核定停止審判。

司法院認為,從法官法立法理由「司法審判工作繁劇沉重,年滿70歲者已不堪負荷」,可以看出立法者預設法官年滿70歲已不堪承受繁重審判工作,為維護人民司法受益權,而明定法官屆齡即應停止辦案,法官法沒有屆齡法官仍可繼續審判的規定。

因憲法保障法官終身職,法官法屆齡停止審判的規定被質疑有違憲疑慮。司法院函釋也回應,規範是否違憲不是司法行政的權責,但法官法規定並非當然違憲,以司法院釋字第162號、第539號解釋來看,涉及影響法官身分、職務及權利、利益的人事行政行為,不屬於憲法保留事項,立法者可另以法律規範,法官法即是明文限制法官執行職務。

司法院另參考美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認為密蘇里州憲法強制法官70歲退休規定沒有違反平等權,因此也難以認定我國法官法規定有違憲之虞。

精華 FAQ Q1:洪英花為何不想在滿70歲後退休? 她認為自己健康狀況良好,且憲法保障法官終身職,主張屆齡後仍可繼續審判,不必因年滿70歲就停止辦案,並認為法官法應屬保障而非強制限制。 Q2:司法院為何否決她繼續審判的請求? 司法院指出,法官法第70條已明定實任法官年滿70歲應停止審判,得改從事研究、調解或司法行政工作,立法理由也認為70歲已不堪負荷繁重審判。 Q3:這起事件的最大法律爭點是什麼? 最大爭點在於,法官享有終身職保障,但法官法又規定70歲應停審,是否侵害法官職權或違反憲法。司法院則認為此屬立法者可規範的人事制度,不必然違憲。

Q1:洪英花為何不想在滿70歲後退休? 她認為自己健康狀況良好,且憲法保障法官終身職,主張屆齡後仍可繼續審判,不必因年滿70歲就停止辦案,並認為法官法應屬保障而非強制限制。

她認為自己健康狀況良好,且憲法保障法官終身職,主張屆齡後仍可繼續審判,不必因年滿70歲就停止辦案,並認為法官法應屬保障而非強制限制。

Q2:司法院為何否決她繼續審判的請求? 司法院指出,法官法第70條已明定實任法官年滿70歲應停止審判,得改從事研究、調解或司法行政工作,立法理由也認為70歲已不堪負荷繁重審判。

司法院指出,法官法第70條已明定實任法官年滿70歲應停止審判,得改從事研究、調解或司法行政工作,立法理由也認為70歲已不堪負荷繁重審判。

Q3:這起事件的最大法律爭點是什麼? 最大爭點在於,法官享有終身職保障,但法官法又規定70歲應停審,是否侵害法官職權或違反憲法。司法院則認為此屬立法者可規範的人事制度,不必然違憲。

最大爭點在於,法官享有終身職保障,但法官法又規定70歲應停審,是否侵害法官職權或違反憲法。司法院則認為此屬立法者可規範的人事制度,不必然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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