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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7年前欠數萬勞保費!負責人退休領嘸年金 法院命勞保局補發

〔記者翁靖祐/台北報導〕曾擔任榮德奕電子公司負責人的曾姓男子,因公司積欠近10萬元勞保費等,於2025年退休後申請勞保減給老年年金時,遭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拒絕給付;曾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相關請求權也超過時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採納曾男說法,認為勞保局原處分有所違誤,判勞保局敗訴且須按月核發2萬10

自由时报翁靖祐查看原文 ↗
曾姓男子因公司積欠勞保費等,於2025年退休後申請勞保減給老年年金時,遭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拒絕給付,法院判勞保局敗訴且須按月核發老年年金。(資料照)
曾姓男子因公司積欠勞保費等,於2025年退休後申請勞保減給老年年金時,遭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拒絕給付,法院判勞保局敗訴且須按月核發老年年金。(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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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姓男子因公司積欠勞保費等,於2025年退休後申請勞保減給老年年金時,遭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拒絕給付,法院判勞保局敗訴且須按月核發老年年金。(資料照)

〔記者翁靖祐/台北報導〕曾擔任榮德奕電子公司負責人的曾姓男子,因公司積欠近10萬元勞保費等,於2025年退休後申請勞保減給老年年金時,遭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拒絕給付;曾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相關請求權也超過時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採納曾男說法,認為勞保局原處分有所違誤,判勞保局敗訴且須按月核發2萬103元老年年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曾擔任榮德奕電子公司負責人的曾姓男子2025年1月24日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減給老年年金給付,但勞保局審查後,認為該公司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因此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拒絕給付;曾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盼法院能撤銷原處分,並准予其自2025年1月24日起,得按月請領2萬103元的老年年金給付。

曾男主張,公司積欠的保險費、滯納金距今已逾27年,期間勞保局並未採取足以中斷時效的行政執行或是行使相關請求權,如今公法上的請求權時效早已消滅,縱使勞保局有債權憑證,也不能中斷時效。

勞保局認為,榮德奕公司於1996年間,共積欠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共9萬7888元,案經移送台北地院訴追卻因查無財產可供執行,僅取得債權憑證,後續持續列管欠款,但如今公司已不存在,也無可執行財產,因此列管曾男,並依勞工保險條例拒絕給付,並無違法。

合議庭審酌,曾男累計的保險年資達34年72日,並已年滿60歲,符合提前請領減給老年年金的資格。依其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4萬5800元計算,提前4年4個月請領,減給17.32%後,每月可領2萬103元。

合議庭指出,依行政程序法,公法請求權時效為5年,榮德奕公司積欠情形發生於1996年,卷內查無時效中斷或不完成的情形,勞保局對公司的公法上請求權早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依法不得再行訴追求償,也不能以欠費尚未繳清作為暫行拒絕給付老年年金的理由。

合議庭說明,雖然勞保條例於2026年1月21日增定,投保單位即使欠費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只要仍有未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的事實,勞保局仍得暫行拒絕給付,但該法並無溯及既往的特別規定且曾男早於2025年1月提出申請,因此本案不適用新法。

合議庭認為,勞保局的原處分確有違誤,因此判決撤銷並且命勞保局應自2025年1月24日起,每月核發2萬103元老年年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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