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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山坡地違法墾殖致人於死最高罰1億元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部分條文,全面提高罰金,明定未經同意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墾殖、占用或未依規定開發、經營或使用,得併科新台幣25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台湾中央社林敬殷查看原文 ↗
立院三讀 山坡地違法墾殖致人於死最高罰1億元

(中央社記者 林敬殷 台北3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部分條文,全面提高罰金,明定未經同意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墾殖、占用或未依規定開發、經營或使用,得併科新台幣25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7月29日初審通過「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天院會完成三讀程序。

三讀條文規定,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未經同意,不得墾殖、占用或從事開發、經營或使用。

有關罰則部分,三讀條文規定,違反第10條(未經同意,不得墾殖、占用公有、私有山坡地或林區)規定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罰金從現行的得併科100萬元以下,提高到1億元以下;致重傷者,罰金從現行的得併科80萬元以下,提高到8000萬元以下。

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計畫未經核定而擅自實施,或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者,及山坡地超限利用者,為限期改正者,三讀條文規定,處6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違反者,其所有權移轉無效。(編輯:林興盟)1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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