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改革|大律師公會倡檢控寬待吹哨者 設大維修承辦商扣分制
大埔宏福苑火災揭示大維修圍標問題嚴重,政府接納大律師公會的建議,將圍標刑事化,最高監禁10年,罰款1,000萬元,刑罰重過公會建議。大律師公會今

大埔宏福苑火災揭示大維修圍標問題嚴重,政府接納大律師公會的建議,將圍標刑事化,最高監禁10年,罰款1,000萬元,刑罰重過公會建議。大律師公會今天(1日)提出大約50項修訂建議,當中認為新刑事罪行下,罪行元素如圍標定義、舉證責任及犯罪意圖等必須清晰。同時,要釐清《競爭條例》下的寬待機制會否在刑事檢控時依然生效,形容對吹哨者揭發反競爭行為的誘因至關重要。
大律師公會今年1月成立大埔火災法律研究專責小組,早前就至少6條法例提出修訂建議,包括《競爭條例》、《建築物管理條例》、《建築物條例》及《消防條例》,涉及圍標、投標規格、利益申報、工程安全風險等,希望確保招標評審過程透明,切斷利益鏈,遏止反競爭行為。
圍標刑事化方面,修改《競爭條例》(第619章),與現行相同條例中民事執法制度雙軌並行,並就避免一罪兩審確立進一步保障。在新刑事罪行下,罪行元素如圍標定義、舉證責任及犯罪意圖等必須清晰。因應民事制度的維持,有必要釐清《競爭條例》下的寬待機制會否在作出刑事檢控時依然生效。公會認為對吹哨者挺身揭發反競爭行為的誘因至關重要。
法團工程項目引入「雙信封」制 評技術、價格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亦建議修改,公會認為規定當法團的工程項目超過指定金額時,標書必須以「雙信封」形式遞交:一封為技術建議書,另一封為價格建議書。必須在技術建議書達到評估中指定的最低分數後,方可開啟價格建議書。招標文件必須披露該有關評估基準及比重,並向全體業主公佈。公會進一步建議考慮修例,規定凡超過指定金額的招標,每名投標者(包括顧問)均須以標準表格披露指定的安全紀錄,凡低於指定標準一律不予考慮。
《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方面,公會建議修例建立安全扣分制,若承辦商因安全問題被定罪,或有紀律違規行為被扣分數超過指定上限,將被禁止在指定期限內承接法團項目,或超過指定金額的小型工程,適用範圍須擴展至關連公司及幕後控制人。公會亦建議修例加入法定要求,規定註冊結構工程師、認可人士及其他同類專業人士在獲委聘前後,均須申報實際及潛在的利益衝突。
《消防條例》(第95章)引入法定責任,公會倡規定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一同)承擔維護消防安全設備的責任。同時,為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引入新的每5年續期一次的制度,及引入新的消防裝置技術人員註冊制度。其他建議包括加強消防處消除火警危險的權力,並就違規行為引入新的罰則;規定關閉火警警報系統前,須事先獲得消防處批准。
公會慰問168名遇難者的家屬,及受影響的大約2000個家庭。主席毛樂禮認為法律改革必須兼顧實務、行政、資源以及更廣泛的政策考量。至於各項改革的具體實施及其優次,最終是由政府及相關當局主管機關決定。他感謝競爭事務委員會與公會一直保持專業及緊密的交流,亦感激17位資深大律師及大律師,不辭勞苦地在10個月內完成這項範圍廣泛的義務法律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