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定幣發行資格 金管會:初期限定銀行或與金融業合資
金管會將預告穩定幣發行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發行資格初期需為銀行或採金融業合資模式,若為合資模式,金融業持股需超過51%、且單一金控或銀行持股需達25%,這也意味科技業者不能獨資發行穩定幣;最快明年第1季上路後,有意願業者就可申請發行。

(中央社記者 蘇思云 台北3日電)金管會將預告穩定幣發行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發行資格初期需為銀行或採金融業合資模式,若為合資模式,金融業持股需超過51%、且單一金控或銀行持股需達25%,這也意味科技業者不能獨資發行穩定幣;最快明年第1季上路後,有意願業者就可申請發行。
虛擬資產服務法於今年7月22日經總統公布,金管會目前正訂定9部子法,母法與子法後續將同步施行,預計最快明年第1季上路並開放業者申請。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王允中表示,目前正研訂穩定幣發行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修正草案及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後續將預告40天。
外界關注穩定幣發行資格,王允中指出,申請對象有3類,一是銀行,二是金控或銀行轉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三是其他經金管會公告得申請許可的機構。
他解釋,初期基本上是前2類模式,必須是銀行或者金融業合資模式才行,若採合資模式,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3億元,合資要求類似純網銀作法,即金融業持股需達51%以上,且單一金控或銀行須持股達25%,主要考量若面臨增資壓力,大股東較具主導性,目前合資模式仍有一定空間給非金融業者參與。
王允中表示,可發行的穩定幣種類應是與新台幣或單一外國貨幣價值1比1連結的穩定幣,另外外國貨幣範圍不包含人民幣與港幣與澳門幣,其餘外幣皆可。
至於其他穩定幣管理面向,王允中表示,發行人應維持各檔次穩定幣的準備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的總價值,不低於此穩定幣流通在外的總餘額,且發行人應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營運持續性政策與程序,以及資通安全管理制度。穩定幣發行人也應向金管會及中央銀行申報財務及業務資料。
外界關注幾家業者有意發行穩定幣,王允中表示,規劃期間曾向金控與銀行洽詢,確實有幾家業者表示有發行意願與興趣,但目前在實際應用場景與發行幣別上尚無具體規劃,還無法對外說明。(編輯:潘羿菁)11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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