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解讀被誤導 廉政署今發說明澄清
近期「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引發各界熱議,且出現各自解讀法條適用性的情形。廉政署為免因外界對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解讀不同,憂心民眾遭受誤導,今日特別出面說明澄清。廉政署表示,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的關係人,原則上不接受與該名公職人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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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署為免因外界對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解讀不同,憂心民眾遭受誤導,今日特別出面說明澄清。(記者吳昇儒攝)
近期「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引發各界熱議,且出現各自解讀法條適用性的情形。廉政署為免因外界對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解讀不同,憂心民眾遭受誤導,今日特別出面說明澄清。
廉政署表示,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的關係人,原則上不接受與該名公職人員所「服務」或「受其監督」機關的補助。換言之,就是該名公職人員所任職的單位,或受該單位監督的機關,有補助事項時,與該名公職人員相關的關係人,不得申請。
不過若是公開補助的部分,公職人員的關係人則可申請,但必須在事前主動在申請文件中據實表明自己與公職人員的關係;且補助行為成立後,該機關也應主動公開身分關係。
廉政署指出,依照利衝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揭露的內容,必須包含公職人員姓名、服務機關、職稱等資訊,還有關係人姓名、其與公職人員屬本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之關係等資訊,這些都規範在揭露表範本中(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歷年來廉政署持續以函文,周知各機關應落實辦理,不論公職人員有無參與補助審核,都應該履行揭露義務。
廉政署重申,各政風機構應遵照上開規定,如涉有違失案件,均應本於職責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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