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外封裝出包遭罰200萬 兆豐金發布重訊:已改善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金管會銀行局昨(4)日公告,兆豐銀發生把封裝有他人貸款繳息資訊的貸款利息收據,誤寄送給客戶,顯示未確實督導受委託機構建立妥適的內控制度,處罰鍰新臺幣200萬元。兆豐金(2886)今(5)日代子公司發布重訊,表示已採取相關改善措施並落實執行。 兆豐金指出,此事件發生於今年4月

兆豐銀行因誤寄他人貸款資料遭罰200萬元(記者李靚慧攝)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金管會銀行局昨(4)日公告,兆豐銀發生把封裝有他人貸款繳息資訊的貸款利息收據,誤寄送給客戶,顯示未確實督導受委託機構建立妥適的內控制度,處罰鍰新臺幣200萬元。兆豐金(2886)今(5)日代子公司發布重訊,表示已採取相關改善措施並落實執行。
兆豐金指出,此事件發生於今年4月,子公司兆豐銀行將列印貸款繳息清單及利息收據委外處理,因委外公司在封裝期間,發生電路板故障,導致讀碼判讀異常,每位客戶2頁的收據資料中,其中1頁錯置他人的資訊。雖然委外公司作業期間自行發現異常,隨即修復,卻未回頭全面清查封裝完成的郵件,最後客戶收到裝有他人資料的郵件,兆豐銀也收到20多位客戶反映。
兆豐銀強調,在客戶反映後,兆豐銀全面清查,因涉及客戶個資,因此主動向金管會通報重大偶發事件,除了立即重新補寄正確帳單,也向客戶致歉,對於金管會銀行局裁罰200萬元,該行已採取相關改善措施並落實執行。
針對金管會銀行局公告,兆豐銀違反事實理由有二:
(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未確實督導受委託機構建立妥適之內部控制制度,致該機構於115年4月7日辦理該行貸款利息收據之裝封作業涉有缺失,並將裝封有他人貸款繳息資訊之貸款利息收據寄送予客戶,核有未確實執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內部作業制度與程序,且就客戶個資保護涉有缺失。
(二)該行上開缺失核有同時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及行為時「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6條第1項,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等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予以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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