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求情信稱 六年鐵窗生涯徹底重塑人生觀 聞囚10年皺眉
黃之鋒與已流亡英國的羅冠聰等人,被指違《國安法》。黃早前承認一項勾結外國勢力罪(HCCC 181/2026),今(5日)被判囚10年。《HK01》獲得黃之鋒的

黃之鋒與已流亡英國的羅冠聰等人,被指違《國安法》。黃早前承認一項勾結外國勢力罪(HCCC 181/2026),今(5日)被判囚10年。
《HK01》獲得黃之鋒的中文求情信,黃提到本滿心期待在明年1月出獄,在三十而立之年重新起步,惟事與願違,重回起點。黃稱,以為當時已立於法律界線內,事後才知判斷出錯。6年鐵窗歲月已是其一生中最深刻的教訓,人生觀被徹底重塑,望在三十而立後有機會改過自新,回饋社會和報答親人。 法官譚耀豪今早用1.5小時讀畢全份判辭,黃須全程站立,他不時用手撐着圍欄,黃聞判10年皺眉,有旁聽人士散庭後相擁而哭。
本人自 2020 年 11 月 23 日起在囚,至今將近六年,服刑之時年僅 24 歲。由在囚缺席大學畢業禮開始,失去了二千多日陪伴家人的時光,亦無法像九十後同輩般成家立室、投身社會,只能在僅有黑白的牢房渡過漫漫年月。輾轉至今,我已年屆 29 歲。
我本滿心期待於 2027 年 1 月 7 日步出監獄,在三十而立之年重新起步,惟事與願違。距離我的原定出獄日期不足半年之際,我又要面對本案的判刑,幾如重回起點。對於本案,我不求開脫,我選擇承認控罪,承擔本案的法律責任、後果與代價。
《國安法》生效後,我意識到直接倡議外國制裁香港已屬違法,遂即停止相關言行。然而,《國安法》驟然生效之初,情勢之急迫令人不知所措—我試圖在混亂中校正自己的言行,惟法律判斷未及充份、清醒,未能在每一個行為的邊界上作出恰當取捨。
當時我以為,轉載他人帖文、或呼籲外國企業基於商業判斷停止與警方合作,與直接倡議制裁有所分別,自以為已立於法律界線之內,事後方知這個判斷是錯的。當時的政治環境固然不是開脫的藉口,卻確實解釋了一點:即使有所警覺,在劇變之中仍然會走錯方向。
對於本人曾發表的言論及刊載的帖文,本人一概承認並願負全責,亦不願有人因而滋生對法官或政府的恨意和怨憤。我全盤接受這個事實帶來的一切後果,絕不推諉。
人生沒法逆轉重來,只能為明天而努力。我向法官閣下承諾,我不會被二十四歲前的一切所定義。盼至年屆法官閣下的年歲,能從容回望這段日子,視之為磨練而非桎梏。待有一天步出牢房,我願已洗去二十四歲的稚氣,帶着成熟的心智、充實的學識與健康的體魄前行。
縱然身處囚牢,我仍竭力自修:參照《囚徒健身》鍛鍊體格、依《彈指之間》自學結他、報考 IELTS、嘗試循香港都會大學報讀特許金融分析師協會(CFA Institute)的可持續投資課程,並修讀 FINB388 Banking System、LAWB262 Business Law I、LAWB333 Company Law I、LAWB334 Company Law II 等法律課程,託親友送入 LSAT 法律學院入學試的試題練習,兼讀學術期刊論文及中英文財經國際報刊,以保持思辨訓練。
身穿囚衣的這些年,我只專心學習如何先做好一個人,再做一個好人,有紀律地累積閱歷,在人生低潮熬出韌力,煉出了取代不到的處世智慧。
縱有往昔錯失,前路仍可努力。我只願他日出獄後,可以照顧年邁父母,以實際行動報答父母的養育之恩,彌補這些年對家庭的虧欠。我亦希望回饋社會,因《國安法》在囚的經歷,並沒有使我抗拒更透徹理解中國,反而更驅使我博覽群書、借古鑑今、慎思明辨,徹底自省。這些沉澱讓我認真思索中國前景與香港前途;我亦盼藉着運作、法律規範、國情研究的實學,充實對金融、貿易、航運及涉港海外利益的認識。
他日重獲自由,盼能以一技之長,依法規貢獻社會經濟。
每天醒來,我都督促自己比昨日長進一點、多學一點。正如「三落三起」的精神,在那裡跌倒就在那裡爬起來,縱使身處屈膝之境,也要竭力挺直腰板,重新行走於正路。
這漫長的六年鐵窗歲月已是我一生中最深刻的教訓,徹底重塑了我的人生觀。我願坦然服刑,懇請法官閣下俯察本人在囚期間真誠反省,積極自修及力求向善之心,能予以大程度的寬大處理,給我一個在三十而立以後,可以有改過自新、回饋社會及報答家人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