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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有惠違規回任糖協顧問、未任董事照領薪 二審仍敗訴須賠1228萬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糖業協會前董事長張有惠卸任後,未經董監聯席會議通過即獲聘為高級顧問,4年間領取薪資、慰問金772萬餘元;另在與協會已無董事委任關係期間,仍領取薪資、車馬費等628萬餘元,甚至以協會名義提起多件訴訟,支出律師費逾1106萬元。台糖協會提告求償,一審判張有惠與時任董事長秘書兼出

自由时报楊心慧查看原文 ↗
張有惠違規回任糖協顧問、未任董事照領薪 二審仍敗訴須賠1228萬

張有惠違規回任糖協顧問、未任董事照領薪 二審仍敗訴須賠1228萬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糖業協會前董事長張有惠卸任後,未經董監聯席會議通過即獲聘為高級顧問,4年間領取薪資、慰問金772萬餘元;另在與協會已無董事委任關係期間,仍領取薪資、車馬費等628萬餘元,甚至以協會名義提起多件訴訟,支出律師費逾1106萬元。台糖協會提告求償,一審判張有惠與時任董事長秘書兼出納的黃琇鈴應返還、賠償共1228萬5934元。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今駁回台糖協會及張有惠上訴,維持原判,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有惠自1997年起擔任糖業協會第3屆董事長,之後與時任秘書長吳澤春分別擔任第4至6屆董事長、董事。張有惠2006年5月辭任第5屆董事長後,吳澤春隨即指示時任董事長秘書兼出納的黃琇鈴,簽辦聘任張有惠為高級顧問。

張有惠自2006年6月至2010年6月間,共領取高級顧問薪資及年節慰問金772萬3650元。糖業協會認為,相關聘任未經董監聯席會議通過,違反捐助章程,因而向張、黃求償,並主張張有惠、黃琇鈴均有連帶賠償責任,應賠償共1228萬5934元。

高院合議庭認為,糖業協會聘任張有惠為高級顧問僅以簽呈辦理,未經董監聯席會議通過,違反捐助章程,張領取772萬餘元顧問報酬及慰問金欠缺法律上原因,因此糖業協會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其中300萬元及利息有據。

高院合議庭認定,聘任張有惠非黃琇鈴主動簽辦,而是吳澤春認為董事間已有共識後指示辦理,相關款項也經層層簽核,且協會過去已有聘任前董事長擔任高級顧問並維持待遇的先例,糖業協會無法證明黃琇鈴明知相關程序違反章程,因此主張張有惠、黃琇鈴共同侵權並連帶賠償300萬元,並無理由。

此外,張有惠2013年至2016年未任董事期間仍領取車馬費、薪資及年節慰問金共628萬5934元。高院合議庭指出,糖業協會早在2015年4月即發函要求張有惠不得再以協會名義對外從事法律行為,並表明不承認他聘任律師及進行訴訟的行為,但張仍以協會名義提起多件訴訟,造成協會支出律師費1106萬餘元,糖業協會請求其中300萬元本息亦有理由、應返還。

一審判決張有惠應給付糖業協會賠償共1228萬5934元;糖業協會與張有惠分別針對敗訴部分上訴,高院今認定雙方上訴均無理由,全數駁回,維持張有惠應給付共1228萬5934元及利息的結果,糖業協會、張有惠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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