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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竹塘鄉長未確實核銷公務車油料判6月 上訴求緩刑遭駁定讞

彰化竹塘鄉長蔡碩任因駕駛公務車赴外縣市旅遊,未確實核銷公務車油料,遭彰化地院依背信罪定應執行6月刑期;他提上訴請求緩刑,二審認原審量刑無不當,駁回上訴定讞。

台湾中央社鄭維真查看原文 ↗
彰化竹塘鄉長未確實核銷公務車油料判6月 上訴求緩刑遭駁定讞

(中央社記者 鄭維真 彰化15日電)彰化竹塘鄉長蔡碩任因駕駛公務車赴外縣市旅遊,未確實核銷公務車油料,遭彰化地院依背信罪定應執行6月刑期;他提上訴請求緩刑,二審認原審量刑無不當,駁回上訴定讞。

蔡碩任今天向媒體表示,尊重法院判決結果,目前尚在鄉長任期內,希望利用假日易服社會勞動。

根據彰化地方檢察署起訴書,蔡碩任於民國112年12月及113年2月,分別駕駛公所公務車前往高雄市、台北市旅遊,與鄉長職務無關,並於旅途中加油站持卡各賒銷新台幣1120、1194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彰化地方法院一審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背信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蔡碩任上訴主張,已繳回犯罪所得2314元至竹塘鄉公所,並溢繳186元作為車輛耗損部分,原判決刑度雖可易服社會勞動,但如因身體狀況無法易服社會勞動而須入監,與犯罪所得金額不成比例,請求從輕量刑及附條件緩刑宣告。

法官認為,原審量刑未逾越法律規定範圍,被告身為竹塘鄉長,任期非短,卻未能確實核銷公務車油料,任意使用於私領域活動,損害公庫財產,又另案涉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現由彰院審理中;本案2次犯行並非偶然誤觸法網,仍有藉刑罰執行矯正偏差觀念及輕率行為的必要,不宜宣告緩刑。不得上訴。(編輯:陳仁華)11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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