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土地扣押案 鼎越提抗告高院第4度發回
北檢偵辦京華城案,認為柯文哲等人涉違法圖利京華城案容積獎勵20%,聲請扣押京華城土地。案經北院更三審裁准,鼎越公司4度抗告,台灣高等法院15日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

(中央社記者 林長順 台北16日電)北檢偵辦京華城案,認為柯文哲等人涉違法圖利京華城案容積獎勵20%,聲請扣押京華城土地。案經北院更三審裁准,鼎越公司4度抗告,台灣高等法院15日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
京華城案容積率於柯市府任內暴增到840%,台北地檢署分案偵辦,認定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等人涉違法圖利行為,讓第三人的鼎越開發公司獲有建築容積獎勵率20%的不法利益,屬於犯罪所得應予沒收,經估算不法利益達新台幣111億7023萬6000元。
北檢為保全日後追繳,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扣押鼎越公司所有的台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156地號土地(京華城案土地)。北院一審、更一審、更二審均裁准,但遭高院撤銷發回;北院今年4月間更三審仍裁准扣押,鼎越公司不服提起抗告,高院9月15日撤銷更三審裁定並發回。
高院指出,京華城細部計畫案經台北市政府於今年5月22日撤銷,並溯及自110年11月2日零時起生效,檢方聲請意旨所指鼎越公司取得該等容積獎勵20%,而具有經濟上處分權限之財產利益是否仍存在,尚非無疑,且經函詢北市政府撤銷處分是否業已確定,經北市政府函覆訴願程序中。
高院表示,本案聲請扣押所據以認定之不法利得是否仍存在、其數額或範圍為何、存在形式為何等事項,尚未確定,這攸關扣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之判斷,容有進一步究明之必要。原審法院未及斟酌,裁定准予扣押土地,即非妥適。
高院認為,原裁定有可議及不明之處,尚非無再研求餘地,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詳查後另為妥適之裁處。(編輯:管中維)11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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