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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開車飆103公里挨罰1.2萬 辯稱「誤側鄰車」

苗栗縣卓蘭鎮140線速限60公里,鄭姓男子去年3月駕車行經該路段時,遭雷達測速照相測得時速高達103公里,嚴重超速43公里,遭裁罰1萬2000元、吊扣車牌6個月並須參加道安講習。鄭男不服提出撤銷原處分,辯稱當時有其他車輛超越他,是測速器誤測「算到鄰車」,但法官函詢儀器廠商,確認該輛「鄰車」並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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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開車飆103公里挨罰1.2萬 辯稱「誤側鄰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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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開車飆103公里挨罰1.2萬,稱「鄰車太快」。(資料照)

苗栗縣卓蘭鎮140線速限60公里,鄭姓男子去年3月駕車行經該路段時,遭雷達測速照相測得時速高達103公里,嚴重超速43公里,遭裁罰1萬2000元、吊扣車牌6個月並須參加道安講習。鄭男不服提出撤銷原處分,辯稱當時有其他車輛超越他,是測速器誤測「算到鄰車」,但法官函詢儀器廠商,確認該輛「鄰車」並未在雷達偵測範圍內,認定開罰無誤,判決鄭男敗訴。

判決指出,鄭男於去年3月間下午時分行經苗140線道西向30.4公里處,遭警方依合格雷達測速儀拍照舉發超速。鄭男出庭主張自己未超速,指照片中有另一輛車自左後方快速超越並駛入原車道,雷達測速器缺乏精準鎖定功能,產生混淆。

法院特別函詢雷達測速儀製造廠商,廠商回函指出,設備架設於道路右側,雷達波以20度入射角發射,照片中較遠位置的車輛根本不在雷達波偵測範圍內,完全不影響設備對較近車輛(鄭男座車)的速度測量。法官認定測速儀器合規且警示標誌設置合法,鄭男超速事實明確,判決駁回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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