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平政質疑檢方政治辦案、影響選情 法界人士這樣說
國民黨彰化縣長參選人魏平政今天以律師身份對彰化檢方這次偵辦議會和謝家賄選案提出兩大質疑,包括,餐會6月舉辦時出席者都尚未登記或確定提名,並無「以好處換取選票」的對價關係,其次該案自吳音寧舉報至今已逾兩個半月,這段時間檢警調早已完成多輪調證與訊問,證據既已齊備,何來湮滅、偽造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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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左是魏平政今天召開記者會畫面;圖右是律師郭棋湧。(資料照及記者顏宏駿攝)
國民黨彰化縣長參選人魏平政今天以律師身份對彰化檢方這次偵辦議會和謝家賄選案提出兩大質疑,包括,餐會6月舉辦時出席者都尚未登記或確定提名,並無「以好處換取選票」的對價關係,其次該案自吳音寧舉報至今已逾兩個半月,這段時間檢警調早已完成多輪調證與訊問,證據既已齊備,何來湮滅、偽造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選前發動聲押對當事人人身自由與參選權造成難以回復的傷害。
對此,同時擁有法官、檢察官、行政機關首長及政風主管等多元經歷,今為執業律師的郭棋湧說,「除非沒有登記參選」,只要一登記,之前的選舉活動,檢察官若掌握違法事證,就可以立案調查偵辦。辦賄選沒有所謂的「登記前、登記後」。
郭棋湧表示,該案涉案人被羈押,最重要應是檢方已掌握議會有人「通風報信」,又有人把議會的監視錄影畫面外流給民間人士,這都構成串證和滅證,若不羈押,隨著案件偵辦,可能再發生而影響辦案結果,羈押是辦案的手段。
至於檢察官選在議會開議前、選舉前偵辦,可能衝擊當事人選情,郭棋湧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何時發動偵辦,取決於檢察官手中握有的證據充不充分,若議會開議再偵辦,當然更棘手,檢方自有考量。國內沒有任何法條限制檢察官在選前不能發動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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