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核備違約交割管控新制 最快明年上路
金管會表示,今天已核備證交所提出的違約管理機制,投資人首度違約交割補完差額後要再交易,10天內就須預收款券;若第2次發生違約交割,預收款券期間延長至30天。新制最快可能明年上路。

(中央社記者 高華謙 台北22日電)金管會表示,今天已核備證交所提出的違約管理機制,投資人首度違約交割補完差額後要再交易,10天內就須預收款券;若第2次發生違約交割,預收款券期間延長至30天。新制最快可能明年上路。
為強化對投資人違約管理措施的執行彈性,台灣證券交易所今年8月董事會通過調整對投資人違約結案後的委託預收機制,調整內容為首次違約5年內,於得交易後,首日交易至其第10個交易日須預收。第2次含以上違約5年內,於得交易後,首日交易至其第30個交易日須預收。
證交所昨天公告證券商北城通報,聯茂發生鉅額違約交割,金額約新台幣3.19億元,創下上市公司今年以來單次違約交割最高金額紀錄,引發市場關注。
外界關注違約交割案規模是否擴大。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黃仲豪今天在記者會指出,民國113年集中市場違約金額占全市場總成交金額比率約為10萬分之1.8,114年則為10萬分之1.1。
黃仲豪說,以今年前8個月來說,比率稍微增加為10萬分之2.2,主因是市場波動與成交量都較大,不過以市場結算交割秩序來說應算良好,風險還在可控範圍。
黃仲豪也說,為避免投資人發生違約交割情形,金管會今天核備證交所提出的違約處分規章,強化違約管理機制。現行規定投資人1年內發生第2次違約交割後,10天內交易須預收款券;新制則規範投資人首次違約交割並補足差額後,若要再進行交易,後續10天內就須預收款券。
黃仲豪表示,新制也規定,投資人若第2次發生違約交割,預收款券期間將延長至30天,因此提醒未來投資人須注意,違約交割可能會面臨管控與處分,應注意個人信用維護問題。
黃仲豪指出,金管會核備的規章與證交所提案版本相同,接下來先找券商看如何調整系統後,會儘快上路,但今年底上路有難度,可能也要到明年。
針對當沖問題,黃仲豪說,現行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就有明確規定,包括投資人適格性、額度控管、何種情況要收一定的金額款券,且會每天評估當沖額度、每月評估虧損情形等。(編輯:潘羿菁)1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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