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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堂兄在堂妹未足9歲時性交 獲邀來港觀光時被捕 堂兄認4罪

內地堂兄13歲時,趁來自香港的堂妹到訪時,在汕尾與當時未滿9歲的堂妹性交,之後兩人亦曾在酒店發生性行為。堂妹升中學後向同學透露,在同學鼓勵下

香港01陳曉欣查看原文 ↗
內地堂兄在堂妹未足9歲時性交 獲邀來港觀光時被捕 堂兄認4罪

內地堂兄13歲時,趁來自香港的堂妹到訪時,在汕尾與當時未滿9歲的堂妹性交,之後兩人亦曾在酒店發生性行為。堂妹升中學後向同學透露,在同學鼓勵下告知社工揭發事件。堂妹父親其後按警方指示,邀堂兄一家來港觀光乘機設局將堂兄拘捕。

堂兄今(23日)在區域法院承認4項與未滿13歲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法官嚴舜儀要求控方交代堂兄妹在內地是否禁婚,先索取女童創傷報告及被告的背景報告,押後至12月2日判刑,被告續還押。

被告HWY(現年18歲,無業),承認4項與未滿13歲的女童X非法性交,案發在2021年4月清明節前後一天以及2022年至2023年,地點為廣東汕尾。

法官嚴舜儀關注,內地是否禁止堂兄妹結婚,直言若是,案件會變得更嚴重,事件對女童造成極大打擊,要求控方提供內地民法典資料。控方指,在內地若雙方同意性交,警方不會檢控。嚴官質疑X首次性交時未滿9歲,沒能力給予同意,直言相信:「內地冇可能可以容許一件咁樣嘅事發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2款,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均以強姦論並從重處罰,法理上幼女完全不具備法律承諾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8條,亦列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明確禁止結婚,堂兄妹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在兩地法律下均屬違法無效婚姻。

嚴官又指,礙於被告不是香港居民,教導所無法在他離開院所後繼續監管,因此不適合,下令先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及X的創傷報告,押後判刑。

案情指,被告在2008年出生,與2012年出生的X是堂兄妹。被告一家住在廣東汕尾,X則與父母在香港居住。在2020年至2025年間,X一家經常往內地探訪被告一家,X與被告關係良好,但不會在被告的家過夜。

X在2025年11月告知女同學Y,她自小三起遭被告多次性侵,同學Y鼓勵X向社工舉報。社工知悉事件後,警方介入調查。X的家人受事件影響出現困擾,致使X需要接受精神治療。X的父親其後應警方指示,邀請被告一家在2026年元旦來港觀光,X父認出被告後離開,警方即拘捕被告。

被告在錄影會面稱,他與X的關係似情侶。二人首次性交發生在2021年清明節前後1天,他與X在家中睡房與X性交,因為兩人對性感到好奇,他指X同意性交,他亦有採取保護措施。被告承認多次在X同意下性交,除清明性交外,他曾3度在酒店與X性交。被告稱與X在2023年關係轉差,2024年底不再是情侶,他在2025年沒與X性交。

引用《刑事罪行條例》153P條境外執法管轄權

本案案發地點雖在廣東省汕尾市發生,被告亦非本地居民,然而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3P條之域外法律效力規定,任何人在香港特區境外,干犯包括「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等特定性罪行,只要受害人在案發時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通常居於香港,特區律政司均擁有法定權力提出公訴,香港法庭亦具備完備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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