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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父自女兒6歲姦至11歲 地點包括殘廁酒店 為女兒做功課換性交

中年漢涉在親女6歲起性侵她,女兒約13歲時向學校社工揭發。中年漢今(23日)在高等法院承認14項強姦罪(HCCC244/2025),控罪年期橫跨6年。案情指,

香港01朱棨新查看原文 ↗
獸父自女兒6歲姦至11歲 地點包括殘廁酒店 為女兒做功課換性交

中年漢涉在親女6歲起性侵她,女兒約13歲時向學校社工揭發。中年漢今(23日)在高等法院承認14項強姦罪(HCCC244/2025),控罪年期橫跨6年。

案情指,被告女兒稱被告在她6歲時要求與她性交,她當時不知何事便答應。自該次事件後,她與被告在不同地點,包括商場殘廁及酒店開房等發生性行為,她雖然多個不願意,但被告會用不同方法利誘她,包括為她的網上遊戲充值、支付金錢,或是幫她做功課等。事主稱有次她帶備功課到酒店,被告有幫她做部份功課後才性交,之後向她投訴開房幫她做功課浪費金錢。

法官潘兆童指被告在6年的性侵期間,均沒有使用安全套,明言會判處一個長的監禁刑期,並把判刑押後至11月4日,以候被告的心理報告,被告期間須還押。

被告FKY,48歲,報稱從地盤相關工作,被控14項強姦罪,指他於2015年12月至2021年11月,在住所、一個商場的殘廁,和多間酒店房間,14次強姦女兒X。X案時介乎6至11歲。

案情指,女事主X在2009年出生,她於2022年11月,即X約12至13歲時,向學校社工透露年她年幼時遭父親性侵。X其後在錄影會面向警方透露,她自6歲起多番和被告性交,又指被告會趁X母不在家時在住所強姦X,此外,被告幾乎每星期日都會帶她到酒店性侵她。

X指首次事件發生於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期間,當時她在父母房但沒穿褲子,被告入房要求和她性交,被告並稱可替X的網上遊戲充值,或購買卡通玩具以利誘X。她稱當時不知道發生何事便答應。自該次後,她曾多次在住所與被告性交。

X又稱,被告在2016年起,曾帶她到一商場的殘廁性交,這情況發生約10次。

其後,被告指妻子經常在家,便向X稱應到酒店。X表明拒絕,但被告再利誘她,包括稱可提供300至500元,或替X的網上遊戲充值,X稱她在不情願下答應,並指被告有時會替她直接充值,或X和他三次性交後,會給X金錢。

至2019年1至2月,X當時已9歲,她稱被告首次帶她到酒店性交,被告並在數天前向妻子稱會帶X到主題樂園,結果卻帶X到天水圍悅品天秀酒店,兩人在酒店間內兩度性交,期間被告並無使用安全套,並有在X體內射精。

X指被告於2021年,即她約11歲時,帶她到葵涌悅品酒店,被告在房間內先手淫,然後和X性交。X稱她感到劇痛,形容有如遭玻璃割傷皮膚,故性交後睡覺。被告之後叫醒X並再利誘她性交, X稱心裡雖有好多個拒絕,因已經性交多次,當時已感麻目,最後仍與被告兩度性交。

X又提到有次與被告在屯門悦品度假酒店房間內性交的經歷,X稱她與被告兩度性交後入睡,被告喚醒她並稱:「要繼續畀。」X感怨恨並踢被告。被告在X再睡醒後,向她做了一個手勢,示意他想再性交,被告並謂:「呢個手勢呢就係代表要畀爸爸。」X指被告又威脅不教她做功課,X遂和被告發生第三次性行為。

X又稱,有次被告帶她到尖沙咀馬哥孛羅香港酒店,X因未做完功課向被告求助,她並把功課帶到酒店。她指被告有在房間為她完成部份功課,X當日與被告性交兩次。

X之後準備離開,被告卻稱訂酒店房來替X做功課,並投訴只性交兩次是浪費金錢,但X堅持離開。X事後感後悔,認為若及早完成功課,便不會遭被告強姦。

紀錄顯示,被告於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間,曾50次在該4間酒店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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