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雪校园命案嫌犯确实杀人 因精神病判谋杀罪不成立
马来西亚雪兰莪八打灵再也万达镇国中校园16岁女学生遭学弟刺杀案的判决书强调,涉案少年确实持刀刺死16岁女学生叶芯嫙。但少年案发时因患上严重精神疾病,无法理解其行为性质及错误。法官因此援引刑事法典第84条文,判其谋杀罪不成立。
马来西亚雪兰莪八打灵再也万达镇国中校园16岁女学生遭学弟刺杀案的判决书强调,涉案少年确实持刀刺死16岁女学生叶芯嫙。但少年案发时因患上严重精神疾病,无法理解其行为性质及错误。法官因此援引刑事法典第84条文,判其谋杀罪不成立。
据《星洲日报》报道,此案上星期一(9月14日)在沙亚南高庭下判后引起哗然。法官阿德林星期三(23日)公布77页的判决书强调,少年的行为确实导致叶芯嫙死亡,因此法官并非裁定“案件没有发生”。
法官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348条文,下令将少年继续扣留在霹雳乌鲁近打幸福医院(精神病院),接受药物治疗及安全监控。
判决书指出,少年案发时年仅14岁零2个月。他被控2025年10月14日上午9时20分至9时35分,在八打灵再也万达镇国中女厕所内杀害叶芯嫙。
当时学校正在进行考试,少年跟随死者进入女厕所,之后在第二间厕所隔间内以刀威胁她,并在隔间上锁后持刀刺伤她。验尸报告显示,死者颈部及胸部遭受多处刀伤,最终因多处刺伤而死亡。
控方在审讯过程中传召11名证人,包括负责进行验尸的法医、案发现场证人及调查官,并于今年8月11日结束举证。控方认为,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死者死亡、死亡由少年行为造成,以及有关行为符合谋杀条件。
不过,本案关键并非少年是否造成死者死亡,而是他案发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判决书指出,辩方根据刑事法典第84条文提出精神失常抗辩。法庭则委任法医精神科顾问兼乌鲁近打幸福医院医疗主任,根据少年接受观察及治疗期间的情况进行评估,并认为他患有极早发型精神分裂症,病情在13岁前已出现。
少年从约九岁开始,家人及教师逐渐发现他的行为出现变化,包括变得孤僻、长时间把自己关在房间内,以及减少与家人沟通;少年也逐渐产生被同学嘲笑、监视等想法。
判决书指出:“少年2025年4月开始在手机内以中文记录日记,内容显示他案发前已经出现持续的异常及精神病性想法。”
法官认为,这些记录是在案发前自行留下,并非接受精神科评估后才作出的陈述,因此可作为判断其当时精神状况的重要资料。
判决书说:“少年案发后于2025年10月22日被送往乌鲁近打幸福医院接受观察,约三个月后完成精神科评估。他接受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约三周后,医生观察到其幻觉停止、妄想逐渐消退,并重新与家人互动。”
法官最终认定,在案发的9时20分至9时35分期间,少年因严重精神分裂症而无法理解其行为的性质,也无法理解有关行为是错误或违法,因此符合刑事法典第84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高庭根据刑事法典第84条及刑事程序法典第347条,判少年谋杀罪不成立,但同时记录他确实于2025年10月14日持刀刺杀叶芯嫙并导致她死亡。
法官在判决书最后强调,这项裁定并不是说有关行为没有发生,也不是说没有人对此负责,而是认定干案者当时正受到严重精神病疾病影响。“这项疾病多年来一直未发现及治疗。法律因此不会让一个在行为发生当刻无法理解其行为错误性的人承担刑事责任。”
阿德林强调,叶芯嫙是一名原本有着美好未来的年轻学生,她过早且悲惨的离世,对所有认识她的人而言,都是巨大且无法挽回的损失。
她认为,此案也揭示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在儿童身上长期存在,却未被身边的人及时发现及治疗,而一旦病情严重,可能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这种误判的代价,现在由两个家庭共同承受。”
她指出,如果这场悲剧有任何积极意义,就是希望父母、学校体系、法庭以及社会大众,能更了解儿童未经治疗的精神疾病所表现出的症状及其后果,让有关症状能更早发现和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