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毆打頭部推倒躺椅妻不治 判13年二審維持原判
吳姓男子不滿太太處理廚房事務的方式,徒手毆打太太頭部,見太太在躺椅上休息他又推倒躺椅,太太頭部重創送醫不治。一審判決徒刑13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可上訴。

(中央社記者 趙麗妍 台中24日電)吳姓男子不滿太太處理廚房事務的方式,徒手毆打太太頭部,見太太在躺椅上休息他又推倒躺椅,太太頭部重創送醫不治。一審判決徒刑13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發布新聞稿,吳男與林女結褵14年,林女照料吳男生活並工作維持生計,協助吳男進行老人供餐等社區服務,卻遭吳男長期以言語辱罵且曾出現肢體暴力行為。
113年12月上午6時,夫妻前往彰化縣鹿港鎮的土地公廟,與其他志工從事老人供餐服務,吳男不滿林女廚房事務的處理方式加上先前累積的怒氣,徒手毆打林女頭部,隨後離去。
林女因頭部受擊出現走路不穩,她昏躺在土地公廟走廊的躺椅,吳男返回見狀,企圖喚醒林女未果竟翻倒躺椅,林女的頭顱撞擊堅硬地面、牆壁、階梯而頭部受創,送醫不治。
一審認定,吳男當天毆打林女頭部時,基於傷害犯意並未具有殺人故意,後來見林女身體不適躺在躺椅上,用力翻倒躺椅,使林女頭部撞擊堅硬階梯受創嚴重,送醫不治。吳男在推倒時提升了原有傷害犯意,而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
吳男案發後雖有叫救護車,卻謊稱被害人頭部遭受重擊的原因,更向員警謊稱現場並無監視錄影,並將監視器主機藏匿在車上,如非檢警盡責搜索,真相恐遭湮滅,且未有實際賠償或填補被害人家屬所受損害的具體行動。
檢察官與被告上訴,認為一審量刑事項認定有誤、刑度裁量不當,二審尚難採用,檢察官及被告上訴均無理由,駁回上訴,判決仍可上訴最高法院。(編輯:林恕暉)11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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