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指張淑娟緋聞案 二審判周玉蔻9月、蔡玉真6月徒刑
媒體人周玉蔻、蔡玉真涉誣指前中國小姐張淑娟為蔣孝嚴緋聞女主角,一審各判刑1年6月。二審高院今天改判周女9月、蔡女6月徒刑,可上訴。

(中央社記者 劉世怡 台北29日電)媒體人周玉蔻、蔡玉真涉誣指前中國小姐張淑娟為蔣孝嚴緋聞女主角,一審各判刑1年6月。二審高院今天改判周女9月、蔡女6月徒刑,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認定周玉蔻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有期徒刑9月;蔡玉真同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全案源於周玉蔻、蔡玉真於民國111年9月間,公開指稱前中國小姐、前華航空姐張淑娟是蔣孝嚴「晶華飯店緋聞案」女主角。張淑娟提告後,台北地檢署依加重誹謗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起訴兩人。
一審台北地院認定兩人犯後態度不佳,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各判刑1年6月。案件上訴高院後,合議庭為釐清兩人是否有犯意聯絡,曾勘驗兩人LINE對話,內容顯示適逢台北市長選舉、蔣萬安參選,兩人曾討論在政論節目中「一起罵蔣孝嚴」。
周玉蔻在二審辯論時主張無罪,表示當時根據飯店人員及蔡玉真的說法查證,誤認張淑娟為緋聞女主角,確認有誤後公開道歉;蔡玉真則表示,經他人提醒才得知內容有誤,事件讓她「後悔一輩子」。
張淑娟則在庭上表示,自己並非公眾人物,與兩人無冤無仇,卻遭利用政論節目及社群平台指為緋聞女主角,形容兩人行為「等於拿麥克風殺人」,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公訴檢察官於辯論時也指出,兩人利用政論節目及社群平台持續散布不實訊息,違反新聞工作者合理查證義務,請求判處較一審更重之刑。高院今天則改判周玉蔻9月、蔡玉真6月徒刑,稍後將公布判決理由。(編輯:李亨山)11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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