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預告修正不動產估價經驗認定 助理員納採認
內政部日前預告修正「不動產估價經驗認定標準」,增訂符合相關要件的不動產估價助理員納入估價經驗採認,並保障先後短期任職於開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機關與公、民營機構,個別工作期間若未達2年,相關工作期間可合併計算。

(中央社記者 吳書緯 台北29日電)內政部日前預告修正「不動產估價經驗認定標準」,增訂符合相關要件的不動產估價助理員納入估價經驗採認,並保障先後短期任職於開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機關與公、民營機構,個別工作期間若未達2年,相關工作期間可合併計算。
內政部23日公告,預告「不動產估價經驗認定標準」修正草案,指出認定標準依不動產估價師法授權訂定,自民國90年發布施行後,未曾修正;此次修法為配合不動產估價師法於113年修正、114年施行的不動產估價助理員制度,及保障先後短期任職於開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機關、公民營機構,且實際從事估價工作者其已累計估價經驗的採認,因此提出認定標準修正草案。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5條明定,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並具有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不動產估價師在未領得開業證書前,不得執行業務。
「不動產估價經驗認定標準」修正草案,對於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2年以上的估價經驗,增訂經驗採認類型,納入經開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僱用為不動產估價助理員,並向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且實際從事估價工作累計2年以上。
此外,經驗採認也增訂,先後短期任職於開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機關、公營機構或登記有案的民營機構,實際從事估價工作,其個別工作期間未達2年者,累積的期間得合併計算。
針對估價經驗的證明文件,也增訂經開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僱用為不動產估價助理員者,繳驗該事務所的登記證件及其所出具載明任職不動產估價助理員並向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且實際從事估價工作內容的服務證明書。(編輯:蘇龍麒)11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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