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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男出獄不到7個月再犯隨機傷人 二審改判無期徒刑

男子邱明治曾犯殺人未遂,出獄不到7個月再犯,去年10月在苗栗市持刀刺傷3人。一審依殺人未遂等罪判刑29年。二審台中高分院今天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台湾中央社趙麗妍查看原文 ↗
苗栗男出獄不到7個月再犯隨機傷人 二審改判無期徒刑

(中央社記者 趙麗妍 台中29日電)男子邱明治曾犯殺人未遂,出獄不到7個月再犯,去年10月在苗栗市持刀刺傷3人。一審依殺人未遂等罪判刑29年。二審台中高分院今天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邱明治去年10月2日下午在苗栗市住家施用毒品後,萌生隨機殺人念頭,將菜刀綑綁於左手再騎車外出,先後攻擊刺傷2名國小學童及林姓男子,犯案後返回住處一度與警方對峙遭逮捕。

苗栗地檢署以邱明治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2次)、殺人未遂(1次)、公共危險等罪嫌起訴,具體求處無期徒刑。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公共危險、殺人未遂等罪判29年徒刑。檢察官、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刑度及所定應執行期,提起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表示,合議庭審議後,被告為排解低落的情緒,拿刀在公眾場所對不特定人進行無差別殺害行為,其中2罪對兒童為殘忍犯罪。

被告因殺人未遂等罪入監執行完畢後,不到7個月又犯下重大犯罪。被告長期對情緒管理、衝動能力控制欠佳,在可預見的未來,難以期待透過監所對他有效的矯正改善。被告雖有跟被害人達成和解,實際上並未賠償,將來也難以期待有賠償的可能。

考量一般預防之刑罰目的、矯正教化、社會復歸等相關刑事政策,認為必須藉由對被告長期監禁手段,體現其行為罪責,預防將來再犯重大犯罪及對社會的危險性。原審判決刑度過輕、撤銷,就其所犯3件殺人未遂罪均改判無期徒刑。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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