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春步道地磚隆起害男子摔死 國賠384萬確定
姚姓男子行經屏東恆春環城步道時,遭隆起地磚絆倒,因高位頸椎骨折死亡,子女訴請國家賠償。二審判恆春鎮公所應賠3名子女共384萬餘元,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中央社記者 劉世怡 台北5日電)姚姓男子行經屏東恆春環城步道時,遭隆起地磚絆倒,因高位頸椎骨折死亡,子女訴請國家賠償。二審判恆春鎮公所應賠3名子女共384萬餘元,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姚男於民國111年5月29日下午行經屏東縣恆春鎮北門路旁環城步道時,遭隆起地磚絆倒受傷,送醫後接受頸椎椎間盤切除及人工骨塊融合手術,同年6月8日返家後死亡。
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會同法醫師相驗,認定姚男因跌倒造成高位頸椎骨折,導致神經性休克死亡,死亡方式為意外。姚男3名子女因此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恆春鎮公所主張,步道所在土地屬古蹟保存區,管理者為屏東縣政府,應由縣府負責;屏東縣政府則說,步道屬市區道路附屬設施,管理機關應為恆春鎮公所。
法院認定,這處步道緊鄰北門路,供行人及自行車通行,屬市區道路附屬設施,且都市計畫相關資料記載,步道後續由恆春鎮公所編列預算管理維護,因此事故發生時的管理維護機關為恆春鎮公所。
法院指出,事故地點有數塊地磚隆起,位置接近步道中央,行人經過有遭絆倒危險,公所應可預見並進行維修或設置警告標誌,卻未採取相關措施,事故發生近10個月後,同一地點仍有隆起情形,足認管理有所欠缺。
恆春鎮公所另主張,姚男事發時戴耳機、左右張望,應負50%與有過失責任。法院認為,戴耳機與遭地磚絆倒無關,行走時注意四周也是一般人的正常行為,難認姚男對事故發生有過失。
二審法院判恆春鎮公所應賠償姚男3名子女醫療、喪葬費以及精神慰撫金合計新台幣384萬餘元。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15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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