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前主管收賄助業者承包工程 判5年6月定讞
前台電賈姓主管收受業者賄賂,協助承包核一、核二廠工程,一、二審均判刑5年6月;郭姓男子則組圍標集團判刑2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2人上訴,全案定讞。

(中央社記者 劉世怡 台北6日電)前台電賈姓主管收受業者賄賂,協助承包核一、核二廠工程,一、二審均判刑5年6月;郭姓男子則組圍標集團判刑2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2人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郭姓男子、張姓男子長期主導核一廠、核二廠工程採購圍標,將標案分給配合廠商輪流施作,郭男並以提供金錢利益等方式,使其他廠商配合陪標、不進行價格競爭。
士林地檢署查出,郭男、張男等人於民國105年至108年間,以不法方式取得核一、核二廠共16項採購工程,標案金額合計新台幣1億9479萬餘元。
檢方另查出,賈姓男子曾任台電核一廠改善工程組土木工程專員、台電核能發電處土木工程組主管等職務,負責小額採購及工程採購案,於100年至109年3月間辦理採購業務時收賄。
賈男經辦核一、核二廠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邊坡及土石流調查與評估等採購案時,要求廠商浮報價額,並安插配合廠商作為得標顧問公司的下包廠商,陸續收受張男等業者賄賂共55萬餘元。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為,賈男身為台電主管卻收受賄賂,嚴重破壞公營事業形象;但考量賈男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主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且部分犯行犯罪所得在5萬元以下,依法減刑後,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5年6月,褫奪公權2年。
至於郭男部分,一審認為,核一、核二廠為台灣關鍵基礎設施,攸關能源供應,工程品質涉及公共安全,郭男卻與張男共組圍標集團,影響採購制度公平,考量郭男坦承犯行,判刑2年,得易科罰金。張男則遭判刑1年6月。
檢方、賈男及郭男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一審認事用法及量刑並無不當,予以駁回。賈男、郭男不服再提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全案定讞。(編輯:李錫璋)115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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