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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北斗出租房大火釀3死 屋主一審判1年6月

彰化縣北斗鎮出租房2年前大火釀3死,法院認顏姓死者生前電動車電源配線短路引發火災,莊姓屋主未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致3人逃生不及,依過失致死罪處莊男有期徒刑1年6月。

台湾中央社鄭維真查看原文 ↗
彰化北斗出租房大火釀3死 屋主一審判1年6月

(中央社記者 鄭維真 彰化7日電)彰化縣北斗鎮出租房2年前大火釀3死,法院認顏姓死者生前電動車電源配線短路引發火災,莊姓屋主未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致3人逃生不及,依過失致死罪處莊男有期徒刑1年6月。

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莊姓男子為北斗鎮中山路一段1棟透天厝及鐵皮屋實際所有權人,未依法申請建照,即將原僅3層樓的透天厝增建為4樓,並把2處房子內部隔成多間房間出租,僅留部分房間自住或堆放雜物。

民國113年7月30日上午6時許,顏姓男子停放在鐵皮屋的微型電動二輪車車體電源配線短路,引燃車體本身及周遭可燃物,火勢延燒,濃煙直竄透天厝4樓,導致承租鐵皮屋房間的顏姓男子、透天厝4樓的黃姓男子及其友人蕭姓女子無從藉由警報聲響及早察覺火災發生,逃生不及死亡。

根據判決書,莊姓男子認為起火原因與他無關,否認有過失致死犯行。莊男的辯護人主張,黃姓死者遲繳租金,且曾傳訊告知搬離,案發當時已不具承租人身分,蕭姓女子非租客,是黃男違約帶進房間,且莊男對此不知情,並認為顏姓、黃姓死者可能是因體內毒品濃度而死亡。

法官認為,莊男案發之初,仍認知其與黃男存有租賃契約關係,之後改稱曾答應黃男搬離、不知黃男再次搬入居住等,難以採信。綜合火災發生後濃煙流動狀況、被害人口鼻腔等呈現特徵、血液送驗及相驗結果,堪認3名被害人均是在火災發生過程中,吸入濃煙而一氧化碳中毒休克死亡。

彰化地院表示,莊男出租房屋藉此營利,卻疏未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導致顏姓男子電動車電源配線短路自燃引發火災時,被害人無法及早察覺逃生,這起火災雖非莊男積極行為直接引起,但莊男違反注意義務的不作為,與電動車自燃相結合,造成3人喪命。

法官並考量莊男否認犯罪,至今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等,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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