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泰邨女童|虐兒無表面傷可定罪?練肌肉作辯解?一文看律師解釋
昨日(6日)網上流傳一段長近4分鐘影片,一名穿校服女童手持兩大袋啤酒、孭著破爛書包,在富泰邨內辛苦緩慢行走,影片引起關注。事件引起市民熱議

昨日(6日)網上流傳一段長近4分鐘影片,一名穿校服女童手持兩大袋啤酒、孭著破爛書包,在富泰邨內辛苦緩慢行走,影片引起關注。事件引起市民熱議,警方經調查後拘捕女童母親及繼父,將案件交由新界北總區虐兒案件調查組接手,並轉介社會福利署跟進。
大律師陸偉雄接受《香港01》電話訪問時表示,相關行為已涉嫌虐兒罪。因為要一名體格瘦弱的女童,在長距離的路程中負載如此極端的重量,這種對待方式客觀上已「相當可能」導致兒童受到不必要的苦楚及健康損害,即使身體無實質傷害亦能入罪。他強調法庭在審理時會採用客觀標準,其父母所謂的「肌肉訓練」或無法成為免責的合理辯解。
行為已觸犯「故意虐待」定義 致女童受不必要苦楚或健康損害
陸偉雄解釋,《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涵蓋5種違法形式,包括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就是次事件的片段所見,涉案人的行為已完全符合「故意虐待」的定義;根據條例,只要有關行為的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違法;若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
他目測片段中女童雙手提著的是大罐裝啤酒,每支約750毫升。換言之,單是一邊手已承重約7.5公升,雙手合計高達15公斤的液體重量,還未計算女童背上的沉重書包。陸偉雄認為,如要求一名僅11歲、體格並非魁梧的女童,在長距離的路程中負載如此極端的重量,甚至中途撐不住要停步,這種對待方式客觀上已絕對相當可能導致兒童受到不必要的痛楚及健康損害。
虐兒案定罪門檻講求「故意」 肌肉訓練難作辯解
此外,虐兒罪的另一關鍵定罪門檻在於行為是否「故意」。如果兒童是自發拿重物,家長未必有罪。但陸偉雄指根據片段及後續消息顯示,是家長主動要求女童這樣做。對於涉事繼父聲稱此舉為「肌肉訓練」,陸偉雄直言這種辯解在法庭上難以立足,因為法官會衡量其辯解是否合理,標準是基於大眾的「客觀事實」,而非被告個人的「主觀角度」。
陸偉雄生動地舉例說明:「假設你本身很瘦削,我要求你到維多利亞公園跑200個圈。我的主觀出發點可以聲稱是為了訓練你跑步、強身健體。但客觀事實上,如強迫一名小孩子這樣做,已經是構成虐待。」他強調,法庭不會單憑被告自稱的「出發點」作準,當涉案人故意使用一個完全錯誤且極端的方法去「訓練」兒童,這種行為本身就已經構成故意虐待。
繼父辱罵「廢人」更強化故意意圖 身體無實質傷害仍能定罪
另外,片中繼父見女童無力提取啤酒時,指罵她為「廢人」。陸偉雄認為,這類言語貶損更進一步強化了他故意作出身體虐待的證據,即因為女童未能達到其不合理的期望而作出懲罰及指責,屬典型的虐兒行為。
對於外界疑問若女童身體最終無實質傷害能否單憑片段定罪,陸偉雄解釋,法律條文的字眼是「相當可能導致」,意味著只要該行為有可能引致不必要苦楚或傷害,即使最終沒有造成實質傷痕,也足以構成罪行。
事緣昨日(6日)Facebook群組「富泰邨 Fu Tai Estate」流傳一段影片 ,長近4分鐘,顯示邨內行人通道有一名身穿校服的女童,破爛書包裝有兩罐啤酒,雙手亦各持一大袋啤酒,非常辛苦地緩慢行走,一名相信是父親的男子一度冷眼旁觀,幼弟和同穿校服的胞妹愛莫能助。事件引來多名途人關注和拍片,校方及後在社交媒體回應事件。
警方抵達現場,尋獲該對父母及3名兒童,人員確認現場所有兒童狀況均無異常。涉案家庭正由社工及學校社工跟進。案件初時被列為「誤會」,警方經調查後,發現該名女童沒有表面受傷,案件改列「求警協助」,由新界北總區虐兒案件調查組跟進,亦已將個案轉介社會福利署跟進。警方其後以涉嫌「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拘捕女童的38歲繼父和32歲母親。